‌·

张志超案现新疑点,错案复盘勿放过任何细节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1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张志超案再起波澜。日前,备受舆论关注的“被羁押15年后改判无罪”的张志超,向山东临沂中院提出789万元国家赔偿获得立案,不仅如此,该案代理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透露,该案2006年宣判笔录上的签名和手印存疑,张志超和同案人王广超都表示宣判笔录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冤案纠错后申请国家赔偿,已经算是“常规操作”,当然相较于此前陈年旧案经过司法再次审理而获得彻底翻盘,包括国家赔偿或者可能的错案责任追究等案件后续进展鲜有更多关注,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金额可能已经成了不少公众区别不同错案的元素之一。不同的是,此番张志超案再次回到公共视野,其错案发生过程中的一个可疑细节被重提。

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一份普通案卷文书引起律师注意,宣判文书上的签名与手印存疑,当事人以及同案人均否认签名的真实性,特别是当时被判缓刑的同案人王广超还表示,宣判笔录落款的时间,其本人并不在文书所示签署地点。代理律师表示,其将考虑申请对此进行笔迹鉴定。案子已经“结了”,一份已经被纠错的法院判决书,其宣判文书上的签字是否本人所为,尽管不涉及案件侦查期间对案件细节的具体供述,却并非“小题大做”。

在刑诉法对宣判程序的要求中,明确“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便是无法当庭宣判的情况,也要求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张志超案爆出的新疑点涉及的正是判决书在送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姑且不说3月6日的判决在时隔半个多月后的送达是否符合刑诉法的“立即”要求,毕竟刑诉法对此并无明确约束,只对当庭宣判给出了5日的法定期限。而法律对当事公民上诉权的期限要求,也是从收到判决文书之日起算,看起来这个称不上“及时”的送达并不实质影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宣判文书所示内容,明确提及当事人是否上诉等关键问题,因为现在签字真实性的存疑,而客观上使得彼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出现疑问。当然,刑诉法也明确了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为10日,理论上即便是在收到判决书、听取宣判时表示“不上诉”并记录在案,其同样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法定上诉权。

但作为案发时尚未成年的张志超而言,是否对其履行了必要的宣判程序,并明确告知其“上诉不加刑”的法定原则,却可能直接决定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获得切实保障的问题。媒体报道显示,在2006年3月的这次判决之后直到2011年,沉默5年的张志超才突然开口喊冤。事实表明,彼时签名表示“不上诉”的张志超案,确实一度就此终止于案件一审,而未有机会让具体司法对本案再次斟酌,直到多年后的漫漫申诉。

尽管本案最终由最高法再审改判,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可能穷尽现有程序,依然是制度层面对案件该有的负责任态度。彼时的“不上诉”是否出于本意,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上诉不加刑”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侦控审各方彼时在办理此刻已经被纠正的错案过程中的角色错位状态究竟如何,是否存在实质虚化甚至剥夺当事人上诉权以逃避案件继续审理的情况,也应当是冤案纠错后必须查明的问题。

历史无法假设,但错案必须反复复盘,哪怕是对错案来龙去脉的每一个微小细节。冤案纠错从来不是终点,甚至也绝不仅是国家赔偿一个后续。错案复盘不能放过每一个细节,这对于具体个案司法责任的追究以及整体司法流程的细致和严苛,同样具有制度价值。冤案归来的当事人,生活还将继续;冤案纠错后的具体司法,更需要通过对错案细节的反复推演来汲取教训,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未来生活都有法律庇佑。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