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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孙洁:

保险失信纳入信用体系,修订税延养老险政策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27日        版次:GA11    作者:梁小婵 周亮

新个税法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亟须调整?试点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尚待解决?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带来了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正是关于与新个税法相适应、修订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提案,建议从所得类型、税率、试点政策适用对象、凭证扣除等四大方面针对试点政策进行修订。孙洁亦聚焦于保险失信行为,在当前提出了将保险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的动议,希望社会共同讨论和研究该提案的可行性。

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亟须修订

南都:包括税率问题在内,你对于税延养老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考?

孙洁:主要有四方面的建议。第一,在所得类型问题上,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以“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应税所得项目删去了“其他所得”,建议修改试点政策原“其他所得”的表述。第二,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适当降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第三,在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问题上,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称为“综合所得”;将旧税法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那么,根据新个税法归并所得类型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此外,针对凭证扣除问题,试点政策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新个税法简化了扣缴凭证管理,因此建议试点政策缴税时可暂不提供凭证,由纳税人留存相关票据,核查时备用。

考虑将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管理

南都:保险失信行为是最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对于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有哪些具体的建议和思考?

孙洁:我的建议,一是对涉嫌保险欺诈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管理。这可以根据保险欺诈金额大小、是否构成实际损失、是否偿还损失、是否团伙作案等,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二是将保险欺诈未遂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如果将保险欺诈未遂也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保险公司就不必赔款后再追偿了,直接可以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惩戒,节省社会的反欺诈成本。

三是将涉嫌保险欺诈的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部分保险欺诈案子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态势,涉嫌保险欺诈者,不愿配合保险公司的核查,动辄向监管机构投诉,要求简化理赔流程、尽快赔付。由于涉嫌保险欺诈者目的是骗取保费,投诉内容往往不实;且该类投诉,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层层转投诉、层层解释说明。而涉嫌欺诈者的成本仅仅是给投诉热线打个电话。为防止涉嫌保险欺诈者占用社会资源,或虚构保险事故、通过向监管机构投诉获得不当得利,建议银保监会能参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投诉案件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并将事后查实属于涉嫌保险欺诈的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予以惩戒。

采写:南都记者 梁小婵 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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