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传染病防治机制,重在畅通直报和预警放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2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突发疫情防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与时间赛跑,层层报批往往会错过疫情防控黄金窗口期”,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建议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建议必要时疾控机构与医务人员可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公民发布基本属实的预警信息不追究责任。刘悦伦认为,疫情公布主体的级别也应适当降低,简化疫情信息公布程序,保障公众知情权,“这样既防止造成恐慌,也强化公众的警觉和自我防护意识”。

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改革疾控体制、传染病防治机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意见。围绕疫情报告与预警制度的改革,不乏代表委员从多点报告、快速反应、减少信息耗损迟延和实现信息传递的扁平化等方面提出建议,从疫情直报标准的讨论,到报告执行的务实反思,各方观点尽管存在具体思路、方向上的差异,但在增强疫情报告与预警效率、减少信息传递的损耗、保障公民知情权等问题上却不谋而合,应当说这是在大疫之后的大反思中最弥足珍贵的共识。

刘悦伦委员此番提案,显示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报告、预警机制与2017年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衔接匹配上的问题。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级别相对较高,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经过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将向社会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建议劝告等内容的权限明确设定在了县级以上政府。刘悦伦委员的建议,除了试图让疫情应对的职级实现法律间的匹配,让报告与预警的权限进一步明确,更重要的是推动报告与预警的同步。

一方面,报告不等于预警,根源于报告对象的差异性,应当说这是全社会经历重大疫情危机后的痛定思痛。如何尽可能地减少层报机制带来的信息减损,避免信息的隐瞒和人为遮蔽,可能迫切需要推动信息发布、传递的扁平化。基层医护身处医疗、防疫一线,要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其掌握的一手资料在进入直报系统前遭遇某些行政化的程序阻滞,让一线医护的传染病发现与治疗信息更顺畅地进入全国范畴的信息共享。

甚至有必要拓宽信息接收的主体范围,让“直接报告”变为“直接通报”,方便全国层面的医护、疾控人员在直报系统中及时获取疫情信息,第一时间发起响应,让报告也带有一定程度的预警性质。不仅如此,还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最先发现和接到疫情信息的主体,在无障碍层报、直报的同时,能及时对外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信息发布者在信息质量上予以必要容忍,适当降低对预警信息准确度的要求。

另一方面,不同法律规范在同类问题上的差异性规定,极易导致具体执行的无所适从,以及事后责任追究的推诿扯皮,这也是“新法优于旧法”这一最基本的立法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而目前的疫情报告与预警机制之所以有待完善,是因为其可能处于“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尴尬中。《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仅仅是针对公共卫生事件而立,而《传染病防治法》则更具有针对性,虽然《立法法》对此类问题给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程序性解决方案,但在社会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种突发、重大、可能瞬息万变的公共危机时,如何破解其中的效率难题?

有备无患,亡羊补牢,可以说正是此番代表委员热议《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所在。立法固然有其滞后性,但尽可能及时地弥补不足,把在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适用争议或者难题,由立法机关在后续的制度完善中给出衔接、解决方案,是健全、成熟的社会治理所应有的作为。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