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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针对“关于规范和调整刑罚执行在押人员医疗标准和保障渠道的建议”答复

《监狱法》修订时已考虑将罪犯纳入社会医保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13日        版次:GA12    作者:刘嫚

南都讯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司法部陆续公布一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答复。日前,针对“关于规范和调整刑罚执行在押人员医疗标准和保障渠道的建议”,司法部称,在研究修订《监狱法》时已考虑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绿色中国建设,进一步加强规管过度包装的建议”,司法部答复称,过度包装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确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当前将限制过度包装立法提上日程是必要的。

南都记者了解到,加强在押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事关其人权保障,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针对“关于规范和调整刑罚执行在押人员医疗标准和保障渠道的建议”,司法部答复称,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的调整,罪犯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监狱相对不足的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答复

6省市已将罪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司法部答复称,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监狱系统积极探索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解决罪犯医疗保障不足问题。截至目前,黑龙江、江西、海南、重庆、贵州和陕西等6省(市)已全部将罪犯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罪犯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为有效解决罪犯医疗费不足的突出问题,2012年,司法部联合人社部开展调研并得到认可,下发通知在全国推广监狱系统罪犯大病统筹制度。目前,已有天津、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四川、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0省(区)实施了系统内大病统筹,争取大病专项经费,解决了大病医疗费不足的问题。

此外,司法部与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监狱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与社会公民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标准。

答复称,《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普通公民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作出了规定,没有将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纳入保障范畴。罪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仍然是公民,应该与社会其他公民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

因此,司法部在研究修订《监狱法》时,已考虑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如果在修订后的《监狱法》中将罪犯加入医保予以明确,将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罪犯加入社会医保所需解决的政策问题,例如罪犯的身份认证、医保个人缴费和自费部分由谁承担、报销结算、医院认定和选择等。

如何限制过度包装?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限制过度包装立法深入研究论证

南都记者关注到,过度包装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研究制定包装法、完善法规和处罚机制等建议,以期通过专门立法解决过度包装问题。

答复

曾研究起草限制过度包装立法

司法部对此答复称,2008年前后,原质检总局曾研究起草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开展了大量工作,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但由于各方面对如何准确界定过度包装、如何有效监管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等问题认识不一致,难以取得共识,最后决定先由国家标准委先行研究出台关于商品包装的国家标准,待条件成熟时再继续推进相关立法项目。

此后,国家标准委陆续制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等十余项国家标准。

对于“立法限制过度包装”的建议,司法部在答复函中称,“针对过度包装的实际情况和危害,当前将限制过度包装立法提上日程是必要的。司法部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限制过度包装立法问题深入研究论证。”

此外,代表建议中还提到“对过度包装开征环保税”,“研究制定征税法规,以用者自付的方式,分别向生产商和订购商品的市民征收环保税”。对此,司法部答复称,“用经济手段和利益调整机制治理过度包装问题,在思路上非常有启发,开征新的税种事关重大,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相关

多地出台法规限制过度包装?

南都记者关注到,当前虽尚未有专门立法限制过度包装,但多部环保相关法律已有条款涉及。

今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就提到“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这并不是“限制过度包装”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地方层面对限制过度包装也不乏相关探索,已有多地出台地方性法规限制过度包装。例如,2013年2月1日,国内首部专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正式实施。2014年10月1日,《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此外,宁夏、南京等地地方性法规也对“限制过度包装”有所提及。

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王佳欣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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