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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子们,最后一波福利,快!上!车!”要想自家产品出圈,不少商家选择网红主播的助攻。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类的网红经济逆势而上,成为不少商家卖货首选渠道。然而,并非每次带货,都能赚个盆满钵满,万一销量“翻车”怎么办?又例如用朋友的海鲜店账号注册直播,朋友悄悄修改账号密码,收入还能要得回来吗?……直播带货热潮下,诸多纠纷数见不鲜,大家该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呢?遇到直播纠纷,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1
花10万请主播带货,“翻车”了!
爱美公司(化名)是珠海一家生产美容护肤产品的企业,主营产品是面膜。近些年来,直播间越来越火热,眼看着同类产品在主播们的激情带货之下,销量“噌噌”创新高,为了打开销路,爱美公司决定也试水一把。
2022年7月,爱美公司与兴隆公司(化名)就直播间推广指定商品事宜签订了《直播带货保量合同》,约定兴隆公司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推广爱美公司美容护肤产品,引导用户前往爱美公司网店下单购买,合作时间为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目标销售金额为22万元,结算方式为服务费加佣金,如果实际销售额达不到目标销售额,则兴隆公司需按照比例退还服务费。签约后,爱美公司向兴隆公司支付了10万元推广服务费。
兴隆公司在合同期内安排带货直播,没想到出师不利,销量“滑铁卢”,只产生了876元销售额。后来,爱美公司、兴隆公司和阿旺(化名)又签订了一份《直播带货保量合同之三方协议》,约定兴隆公司将原《直播带货保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阿旺,阿旺需安排补播,并完成至少10万元保底实际销售额,否则阿旺需按照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若逾期未退还,则须支付违约金等。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阿旺委托某网红为爱美公司生产的面膜产品进行了3次带货直播,一顿操作之下,销售金额共计为1.1万元,距离保底实际销售额10万元还有很大差距,但阿旺此后便没有再安排直播。
爱美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比例的推广服务费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
法院:销量“翻车”得退钱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美公司、兴隆公司和阿旺三方签订的《直播带货保量合同之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爱美公司已支付10万元推广服务费,被告阿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通过网络直播方式为原告爱美公司产品推广销售的服务。被告阿旺在双方约定的推广销售期满后,未能完成不少于10万元的实际销售额,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据三方协议约定,按照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阿旺逾期退还推广服务费给原告爱美公司造成的主要是利息损失,且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该部分损失,因此,法院对原告爱美公司请求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方有产品,一方有渠道,本是双向奔赴、合作共赢之道。直播带货无疑是时下最火爆的商品销售模式,具有带货能力的网红主播卖力推销之下,销量分分钟翻倍增长,商家往往愿意为此支付较高的推广服务费用。不过,因为推广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请大V花20万,卖货成交200元”的新闻还历历在目。直播带货虽火热,签约合作要冷静。
首先,商家应对为自家产品带货的主播粉丝数量、推广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在合同中约定主播人选、锁定直播账号,也可以对更换主播行为增设相应违约条款。
其次,商家应明确直播带货预期达到的销售目标,确认各方认同、可量化的计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应达到的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销售目标未达成时的违约责任等。
第三,佣金结算方式应明晰,退货金额在佣金结算中是否扣除等细节都应该提前商定,以免在最后结算时再横生枝节。最后,提醒各商家,产品是王道,直播带货销售的产品必须合法合规,保质保量。
案例2
澳门人借账号直播卖货,有一天忽然登录不了
澳门居民陈某在内地做生意,想在某视频平台上做直播带货,因平台规定必须有内地实体企业才能申请账号,且收入将进入企业账户。为此,陈某找到在内地注册了某记海鲜店的朋友向某,借用其店铺在抖音平台上申请账号,开始了直播运营。
经营期间,店铺经营所需货款、推广、物流以及直播等费用由陈某负责,向某仅在陈某需要在店铺提取直播收入时,将款项转给陈某。
精心运营两个月,陈某的直播效果不错,产生了比较稳定的收入。陈某在接连收到3次向某从店铺转给她的收入后,转账就突然停止了。感觉不妙的陈某试图登录抖音账号,却发现密码已被更改,再也无法登录,而直播经营期间所得收入还剩十几万元尚未转出。
陈某联系到向某要求转出剩余收入,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直播盈利不能擅自抵扣
向某得知被诉后,认为陈某捏造事实,店铺不是陈某和其男友林某独立经营,为了避免他们将盈利占为己有,将店铺关闭是为了及时挽回损失。并主张林某与其丈夫曾某等人共同经营了另一家线上店铺,林某本应支付分红款却迟迟未付,拒绝转账是为了用陈某的直播盈利来偿还林某未付的分红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定,关于林某应付的分红款,是林某与曾某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某不能擅自将属于陈某的营业款用于偿还林某的债务;陈某借用店铺进行直播经营,借用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当全部归陈某所有,向某更改账号密码和拒绝转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向某所经营的某记海鲜店应向陈某返还剩余营业款12万多元以及相应利息。该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商业合作中诚信为本,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合同条款或采取单方面行动,都可能构成违约。各方在经营合作中需要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利益纠纷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同时,对于借用他人企业账号进行经营的情况,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更有利于明确合作内容、厘清各自责任,以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肖辉燕 梁倩雯 刘益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