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家长因为对孩子疏于看管,导致孩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斗门法院判决了一起父母监护失职案,17岁的小强骑摩托车搭13岁的小林去吃饭,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两人不幸死亡。尽管交警认定17岁的小强违法驾车上路承担全责,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却以父母监护失职为由,判定小林父母也需担责三成。
案件 两少年驾驶摩托车 与轿车相撞后死亡
17岁的小强和13岁的小林是好朋友。一日傍晚,小强骑着摩托车去到小林家吃饭,将摩托车停在小林家门口。饭后,小强邀请小林一起到位于乾务的朋友家里玩。小林父母开始并不答应,后来还是心软同意了。于是,小强用摩托车载着小林从金湾平沙出发前往斗门乾务。路上,小强的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三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小强和小林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认定,小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上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上通行时,没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过,以及驾驶摩托车时驾乘人员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存在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故小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司机和小林不承担事故责任。小强父亲不服认定结果,向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结果。
根据上述认定结果,小林父母将小强父母和轿车司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斗门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7万元。
判决 法院:两少年父母 监护失职都需担责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和小林经常居住地在金湾平沙,距离斗门乾务距离较远,步行的可能性较小,且小林父母知道事发前小强是驾驶摩托车到家里吃饭的,摩托车就停在家门口。在得知小强和小林要去乾务时,理应知晓其二人驾驶该摩托车代步的可能性较大,但小林父母作为小林的监护人,在明知小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不可能具备获得驾驶资格证基础条件的情况下,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小林搭乘小强驾驶的摩托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存在过失。
尽管交警部门认定小强应负事故全责,但该事故认定书只是对涉案事故发生过程责任的认定,小林父母对事故发生过程虽无责任,但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结合小强驾车是友人同行,并未谋利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减轻小强父母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强父母承担70%的责任,由小林父母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追问 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 不在交警部门认定范围
交警部门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判决结果却和交警认定结果不同?斗门法官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认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侧重于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违法以及过错程度,并据此划分责任。而由于针对的责任划分对象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故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并不会纳入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考虑范围。
但在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中,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监护人监护责任的交叉,父母监管失职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父母基于监护法律关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是民法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
近年来,监护人监护不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划分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将父母的监护失职过错作为责任划分的考虑因素之一,有助于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督促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斗门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教育孩子了解道路安全知识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孩子日常行为的管理,教导孩子知法守法,让孩子在父母的呵护下平安健康成长。
采写:南都记者 袁平峰 通讯员 周莉 黄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