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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标物管只是旧物管的“马甲”?

前山幸福里小区涉事物业公司称中标合法合规,业委会则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再起争议对薄公堂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16日        版次:ZA05    作者:朱鹏景

幸福里小区。 资料图

三好物业认为,不承认中标侵犯了自身权益。

南都讯 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解聘了小区物业,后经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没想到与原物业公司同一“实控人”的另一物业公司中标。对此,物业公司则表示,两家公司法律主体不同,中标流程合法合规,应当执行。业委会和部分业主则认为,新物业公司只是原物业公司“换了个马甲”,不能接受这一结果。这是日前发生在前山幸福里小区的一幕。

南都记者获悉,由于中标的珠海三好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三好物业”)无法进驻小区,前山街道办对小区启动了应急物业管理模式。而三好物业则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中标结果。

  A

  起因

小区解聘物管

作为珠海前山片区一个较大规模小区,幸福里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和物业珠海市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物业”)“不合”已久。

在网上,不少业主发帖认为,双方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产物业与幸福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显示,双方服务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到期后物业公司并未主动撤场;二是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不到位,如小区的监控问题、卫生问题;三是部分业主质疑物业公司侵吞了部分全体业主公共收益。

2018年10月,幸福里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完成。在第二届业委会推动下,更换物业公司成为了新一届业委会的主要工作之一。2019年3月,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不续聘房产物业提案。

2019年8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物业项目公开招投标方案,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履行招投标事宜。

南都记者获悉,2019年9月14日,第三方公司发布《招标公告》,为幸福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招标。2019年10月31日,珠海市三好物业公司收到《成交通知书》,合同服务期限为五年。

但是随后,不少小区业主发现,三好物业的大股东与原物业大股东竟然是同一人,有业主认为,费这么大力气辞退原物业,又招来了同一老板旗下的公司,无法接受。

南都记者查询公开资料获悉,珠海市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中,大股东为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二股东是陈某,持股比例是49%。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有三个,大股东是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是51%;二股东为伍某,持股比例是30%,第三大股东是陈某某,持股比例是19%。而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同样为陈某某。也就是说,房产物业和三好物业确实实控人为同一人。

“兄弟公司”中标?

招投标后,是否与三好物业签订物业合同,引发了业主的争议。南都记者获悉,在第二届业委会内部,绝大部分均投出了反对票。因此,三好物业中标后并未实际进入小区管理。2020年3月28日,三好物业进入小区准备进行物业交接,遭遇了第二届业主会和部分业主的阻止。

为了让小区不处于没有物业管理的“真空”状态,前山街道办方面向记者介绍,在小区业委会申请下,街道办决定启用应急物业。2020年4月28日,前山街道办事处向房产物业管理发出《关于配合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工作交接的通知》,通知该公司在2020年5月6日向小区业委会移交资料和财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4月30日,业委会与随机抽签的应急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应急服务合同》。

2020年7月13日、14日,在区物业办、街道办、居委会的现场监督指导下,三好物业公司撤出幸福里小区,应急物业公司进场接管小区物业管理。

此后,三好物业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三好物业认为,自己是幸福里小区业主大会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第六条第1.1项的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于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被告应当在2019年10月7日之前与原告签订合同。但经多次催促,业委会均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要求法院判决中标有效,由三好物业作为合法物业进驻小区。

不过,对于招投标,小区业委会却认为,香洲物业办在选评专家时,按规定应当有业委会代表在场,但事实上却没有,因此对招投标流程存有质疑。业委会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抽取,区物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而上述抽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因此中标无效。

  B

  判决

一审:中标有效

南都记者获悉,目前,相关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判决书中显示,对于业委会质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并不违规,该局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幸福里小区物业管理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情况的说明》,其中表示,2019年10月幸福里小区申请抽取评标专家时,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尚在建设中,没有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平台。因此,在执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时,仍沿用2018年6月1日原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我区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函件内容可以说明,虽然《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1日实施,但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20年7月起物业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邀标)、评标专家抽取、中标通知、招标备案等才实施在线上办理。因此,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具备《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平台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沿用珠香住更【2018】93号通知的规定流程操作进行招投标的做法,并不直接导致招投标结果无效。其次,双方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的此次招投标过程存在徇私行为及招投标结果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的2019年10月31日的《成交通知书》合法有效;确认原告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幸福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自2019年10月31日的《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即已成立并生效。

  C 

走向

何去何从仍无定数

对于一审判决,幸福里小区第二届业委会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已经提起上诉。“我们可以赔偿三好物业招投标的损失,但不能接受他们再度进驻小区从事物业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此前招投标时,其实一开始业委会就给了排他条款,不允许原物业和关联公司前来投标,“但律师表示不能设置这样的歧视条款,最后只能删除”。他反问道,“好不容易赶走的物业又回来了,你能接受吗?业主自己的小区,自己难道没有选聘中意的物业的权利吗?”

南都记者也采访了三好物业负责人,对方则认为,三好物业和房产物业的确是同一实控人,但法律主体不同,法人代表不同,“法律上讲这就是两个公司,而且三好物业定位的就是从事比较高档小区管理的,相信一定能将小区管理好”。该负责人同样质疑,招投标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业委会应当守法。谁都可以不按法律办事,那企业还谈什么营商环境”。

幸福里小区物业管理下一步何去何从?南都记者分别致电了前山街道办和香洲区物业办,街道办方面称,分管此事的一位街道办副书记表示街道办只是一个监督、协调机构,“具体的还是要他们自己解决,当然法院的判决也是要尊重的。”她表示。香洲区物业办则表示以判决为准,并与南都记者约定面谈时再详细解答。南都记者也将继续跟进此事。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实习生 林倩冰

摄影:南都记者 朱鹏景(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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