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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发布“依法保护和规范行政诉权十大案例”

行政诉讼到底该告谁?来听听法官怎么讲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16日        版次:ZA03    作者:朱鹏景

南都讯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充分保障原告的诉权,但也绝不允许滥诉或恶意诉讼。行政诉讼到底该告谁?如何告?近日,珠海中院发布“珠海法院依法保护和规范行政诉权十大案例”,以唐文具体案例对依法保护原告诉权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权进行了释法答疑。

珠海中院介绍,今年10月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30周年。回顾可见,“民告官”经历了“民告官心里慌”到“民告官要见官”快速发展。然而,在立案登记实施后,“民告官”中“不会告”和“随意告”的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滥诉或恶意诉讼现象。因此,为预防滥用诉权、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行政机关陷入诉累,行政案件的审理,应依法先行审查原告行政诉权问题。珠海中院从诸多行政诉权审查案例中遴选出“十大案例”并发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唐文介绍,这十个案例的入选,是在法官申报、专业审议的基础上,经历了珠海中院审判委员会三次讨论,可谓精心挑选、严格把关。总体而言,所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时效性。“十大案例”是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

二、典型性。“十大案例”无论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与行政机关应诉,还是对两级法院统一司法尺度,都具有启发意义;

三、成熟性。“十大案例”的法律适用经过层层把关,力求准确无误。

“所以说,这些案例值得宣传,诸如保护诉权的案例8和规范诉权的案例3,已分别入选广东省2018年度、2019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在“民告官”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通常是“审被告”,即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为何提出先“审原告”的说法?对此,唐文介绍,“审原告”,是行政诉讼中的通俗说法,本意是审查原告诉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判断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近些年在立案登记实施后,“民告官”中“不会告”和“随意告”的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滥诉现象,珠海也不例外。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预防滥用诉权、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行政机关陷入无端的诉讼,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先“审原告”。在“审原告”时,如果原告起诉属于受案范围,就应先审“原告资格”。如果对原告无行政诉权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就会事倍功半,甚至白费工夫。

  案例节选

  十余年未履行招商奖励, 市民诉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及裁判

2017年3月6日,高某某向某镇政府递交《招商引资奖金申请书》,请求支付招商引资奖金人民币200万元。次日,某镇政府签收申请书。因某镇政府未回应,高某某以信访方式投诉未果,遂于同年4月28日,诉至金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某镇政府兑现奖励承诺。一审认为,高某某要求兑现其于2003年引资奖励人民币200万,已超过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其起诉。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某镇政府于2017年3月6日签收高某某《招商引资奖金申请书》后,逾两个月未予答复。高某某起诉期限之起算点,应确定为2017年5月7日。高某某于2017年9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诉权,通常以原告提出申请为必要条件。判断原告起诉是否超期,首先应确定原告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而起算点的确定应根据原告申请的时间予以判断。据此,原告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必须具备如下两条件:原告有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提出过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本案中,高某某起诉符合前述条件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从依法保护诉权出发,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对履行法定职责诉权之审查具有示范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通讯员 谢文思 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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