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公示广告费收支,其余的公共收益项目一分钱都没有进行公示。十几年累计下来,这笔款没有一千万,也有几百万……××物业公司凭什么巧取豪夺?”小区居民因不满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表了类似言论是否合规?
日前,南都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业主在微信群质疑后,以名誉权纠纷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业主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或者合法主张权利,不应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将质疑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判令该小区居民公开赔礼道歉。
业主微信群质疑物业
市民雷女士是某大型小区业主的近亲属,长年居住在小区内,也是该小区较活跃的志愿者。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合同于2018年底到期,在此之前,雷女士多次与其他业主一起,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争取业主权益,要求提高小区服务质量、收回地面停车场等。
2018年5月,雷女士在该小区400多人的业主群中发表言论,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公示广告费收支,其余的公共收益项目一分钱都没有进行公示。十几年累计下来,这笔款没有一千万,也有几百万……××公司凭什么巧取豪夺?”
2018年6月,相关部门在该小区广场举行《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宣讲会。雷女士公开发言称该物业管理公司有一份没有公开的秘密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小区公共收益项目被该物业管理公司包干,而该物业管理公司多年来却从来没有公开过收支,雷女士认为小区的广告收益等都被该物业管理公司“侵吞”。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在当天的宣讲会上,在场人员包括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人员、宣讲律师、媒体记者和几十名业主及业主家属,雷女士声称该物业管理公司以“秘密合同”手段侵占小区公共利益,侵犯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判业主应赔礼道歉
2019年,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名誉权纠纷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雷女士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充分保障,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雷女士对该小区公共收益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或者合法主张权利,而不应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将质疑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以及在宣讲会上发布。
雷女士的言论足以导致小区业主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雷女士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香洲法院判令雷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香洲法院审查;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香洲法院选择一家珠海本地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雷女士承担。雷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执行
业主同意将判决内容登报
判决生效后,雷女士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该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雷女士表示拒绝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公开道歉,但法院可以将判决内容登报,费用由她本人承担。
2019年12月10日,香洲法院在珠海本地报纸刊登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该案基本案情和法院判决,案件顺利执结。
记者获悉,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均屡有发生,此前珠海亦有业主在网络平台发帖质疑物业,引发名誉纠纷。法律人士提醒,言论有边界,如有纠纷,最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通讯员 郭道贵 梁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