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曾育军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目前江门市病残津贴月标准为892.5元。
据了解,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根据规定,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目前江门市病残津贴月标准为892.5元(现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50元×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