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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涉及霸王条款等

新买电器半年内故障 商家负责“自证清白”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3年03月17日        版次:HA04    作者:王诗媛

  南都讯 惠州市消委会近日发布2022年维权典型案例,以案例向社会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案例涵盖退款难、假冒伪劣产品、信息泄露、霸王条款等。

  南都记者从惠州市消委会获悉,2022年度,惠州市共受理消费投诉3589宗,在要求期限内已成功调解3494宗,调解成功率为97%,接待接受各类来访来电咨询1653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102.54万元。

  数据显示,2022年惠州消委会受理投诉数量排前五名的为家用电子电器类683宗,食品类546宗,生活社会服务类517宗,日用商品类339宗,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214宗。

  投诉类型排前五名为售后服务类1490宗,质量类1056宗,虚假宣传类201宗,安全类170宗,合同类126宗。

  从投诉类型看,售后服务类投诉继续保持较大数量,产品质量类投诉仍占较大比重,虚假宣传类投诉有一定增长,安全类投诉有上升趋势,合同类仍占有一定的比例。

  据悉,近年来,惠州市消委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为消费者维权解难。截至目前,惠州市现已完成创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承诺店)”3310家,“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354家,承诺单位总数3664家。今年惠州市拟创建600家承诺单位(承诺店),全市总数预计达到4300家,确保广东省“放心消费粤行动”工作在惠州落实见效走在前列。

  典型案例

  案例1 新买空调6个月内多次修不好 应由商家出资鉴定

  消费场景:陈阿姨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后发现制冷效果不好,6个月内多次修理效果仍不明显,她认为空调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或换货。但商家认为是陈阿姨使用空调方法不当导致,要求陈阿姨先拿出空调有质量问题的证明,证实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才愿意承担责任。

  解析:陈阿姨6个月内新买的空调多次修理仍出现问题,应该由电器销售商家“自证清白”,商家花钱做鉴定,之后检测证明属于是谁的责任,再由谁来担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2 在展销会买到假翡翠 可向柜台出租方索赔

  消费场景:林女士在参观市区某展销会期间,在其中一个首饰柜台购买了一条天然翡翠项链,后发现该翡翠是假货。林女士返回柜台想退货,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了,柜台也已经撤走,多次拨打销售人员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不知该找谁维权。

  解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为展销会的结束而结束。租赁期满后,林女士无法联系柜台销售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索赔,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3 买到假冒伪劣洗发水 可向商家索赔3倍

  消费场景:小红在惠州某实体店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某品牌洗发水,后该洗发水被证明是商家故意售卖的假冒伪劣产品。小红很气愤,要求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商家额外赔偿自己的三倍费用。商家只同意退货,不愿意额外补偿,双方陷入僵持。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红可索赔三倍费用即300元,但因为索赔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因此商家应赔偿小红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4 饭店包间设800元低消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场景:周末,刘先生和家人一起到某海鲜饭店聚餐,想进其中一个包间里面就餐。餐馆店员告知包间最低消费800元,低于这个消费标准的只能在大厅消费,并表示这些是餐饮业的“行规”。

  解析:该饭店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店家设置的规定已侵犯刘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5 报名了一对一游泳课 换教练遭拒可要求退款

  消费场景:小严在惠州某游泳培训中心预付了3000元报名了一对一游泳课。根据与培训中心的约定,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其间若对教练不满意或者觉得不合适可安排换另一名教练。小严在上了半个月课程后,对该名教练的教学方式无法适应,要求中心换一名教练。游泳培训中心以近期教练人手不足等原因为由,拒绝给小严换教练,并催促小严赶紧上课,否则三个月课程时间到期后就失效了。

  解析:游泳培训中心没有按照约定的承诺给小严提供更换教练的服务,小严有权要求中心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知多D 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怎么办?

  首先,收集证据,寻找以下相关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发票。

  (2)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历及医药费发票。  

  其次,当收集整理好维权凭证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和解: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调解:请求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

  (3)投诉:拨打12345热线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4)仲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写:南都记者 王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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