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专有部分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由同一物业服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租售行为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车位配比,是指建筑区划内可出售车位与房屋套数的比例。非住宅房屋以登记单元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为一套房屋计算比例,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实行业主优先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租售车位的,应将车位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网络等形式通知业主,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车位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车位配比不超1:1 一套房只能购1个
一般性车位出售,建设单位应采取先到先得、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车位。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2个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3个车位。依此类推。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规定出售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增加购买一个车位。
交付超10年仍有剩余 购买数量不受限
车位配比超过1:1,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第十条规定基础上向已购车位业主增加出售一个车位。公示期间,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整体交付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业主购买车位数量不受限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接受其他行政行为等原因,需将剩余车位转让的,受让方出售、出租车位时,应遵守本办法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在楼盘表中标记。
首先租给业主最长不超20年
建设单位出租车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建设单位出租人防车位的,应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遇战时、抗震救灾无条件服从政府征用。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将未销售房屋预留的车位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车位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车位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违规出售车位 不办理合同网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出售的车位,不予办理合同网签。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位,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车位租售方案进行指导,提出建议。应加强车位租售行为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要约谈其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焦点
●专有部分车位
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工程车位
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人防工程车位是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建设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车位经规划、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视为产权已无偿移交给政府。
●共有部分车位
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