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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赚快钱”?大亚湾法院以案说法

被告人获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9月16日        版次:HA07    作者:蔡雯

  如果有人向你借用银行卡刷“流水”,并承诺不菲的酬劳,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声称借卡“刷流水”,实则用于犯罪活动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朋友声称需要借用银行卡“刷流水”,并承诺给予其一定的报酬,吴某某便将自己名下四张银行卡出借给朋友,并前后三次利用银行卡供上家流水过账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金额达5,059,510元,其中涉及接收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人民币643,892元。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手机号码、身份证等用于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如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法官提醒,切莫认为出借银行账户只是小事,更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当下诈骗“洗钱”手法多样,持卡人务必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非法利益诱惑,时刻保持清醒,警惕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同时,要妥善保管好个人银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一旦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金融环境。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采写:南都记者 蔡雯 通讯员 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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