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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公开征求意见,稻谷、小麦和玉米每2年轮换100%

常规保管条件下大米每年至少轮换4次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10日        版次:HA04    作者:杨振华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对于储备粮管理,你有什么意见,快来提吧。为规范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前,惠城区粮食局制定《惠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市政府下达,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小麦和玉米每2年轮换100%。在常规保管条件下,大米每年至少轮换4次(每3个月轮换1次),大米轮换出入库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管理 承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据悉,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区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拟定总体布局和动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区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区粮食管理部门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储存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选择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区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收储

入库粮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卫生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由市政府下达。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区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储备粮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区粮食管理部门。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坏、变质。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区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轮换 大米每3个月轮换1次

记者了解到,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稻谷、小麦和玉米每2年轮换100%。在常规保管条件下,大米每年至少轮换4次(每3个月轮换1次)。在恒温保管条件下,大米每年至少轮换2次(每半年轮换1次)。原粮每年轮换结合早造和晚造粮食入库分批(次)进行,每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大米轮换出入库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区级储备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做到推陈储新。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轮换方式)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销售方式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的底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动用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直接动用储备粮

哪些情况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呢?意见稿提出,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才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区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区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区政府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情节较轻的,由区粮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 违规销售储备粮处以

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区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粮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粮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承储企业的违约责任;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符合区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的行为,区粮食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审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区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各镇(街道)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哪些情况会追责?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的。

哪些情况要整改?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更区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区级储备粮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七)利用区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八)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其他对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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