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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东莞正式实施停车新规

商铺为霸占停车位放置障碍物将被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5月31日        版次:DA02    作者:莫晓东 朱正

  6月1日起,《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东莞交警厚街大队将启用铁骑车载智能警务系统,配合电子警察抓拍违停机动车。

  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市民“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有效解决基本停车需求、合理配置出行停车资源?6月1日起,《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社会广泛关注的东莞村(社区)围合收费管理、商家霸占门前公共车位、路边僵尸车清理、如何增设临时停车场等热点话题,《办法》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及惩罚举措,并通过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严格停车执法等方式,规范停车秩序,提升东莞的交通出行品质。

怎么罚?

  擅自设地锁地桩最高罚5000元

  

  据悉,《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对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与服务进行了规范,并对道路停车泊位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自细节公布以来,关于“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僵尸车处理”等行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最为集中。

  “商铺前面专门为了霸占停车位,放置的电动车、三轮车、水桶、单车,还有很多乱七八糟的障碍物,该怎么处理?”得知6月1日即将实施新《办法》,网友们发起了激烈讨论。近日,南都记者在东莞城区走访时发现,在一些村(社区)围合收费的区域,路面公共位置被一些商铺的店主用三轮车、雪糕筒、凳子等物品占了起来。对于市民的投诉,店主们也有自己的说法,“不这样做,经常有车停在店门口,而且一停就一天不动,挡住门口不说,重要的是没法卸货。”

  《办法》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僵尸车”或将被拖移至指定地点

  

  除了霸占公共停车位这一行为,“僵尸车的处理”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僵尸车放在路边都起灰尘,浪费车位还挡路,”市民邓先生说,一些路边长期停着不动的车辆,车位不流动才是问题所在,一些车停在公共车位十天半个月都不走。

  对此,《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场所,并对废弃机动车的认定提供了依据。违法停放废弃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这些规定,将为实践过程中废弃机动车的处置提供解决对策。

怎么停?

  村(社区)不得在这些地方设卡

  

  《办法》第31条中明确限定:村(社区)停车管理,不得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上设卡、拦截车辆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通行。同时,《办法》还提出要探索推动村(社区)采取物业管理模式改善停车管理工作,并强调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实践过程中需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主体责任。

  关于在东莞的道路停车,《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具体而言,在人行道、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的路段等,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出现“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道路停车泊位所在区域被法律、法规、规章列入禁止设置停车泊位区域”等任何一种情形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及时予以撤除。

  

可结合需求设夜间临时道路停车位

  

  《办法》还规定,确因居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停车需求、交通状况,在辖区内的居住区周边道路设置夜间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应执行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违法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停车后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此外,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增设临时停车场,《办法》第十二条作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增设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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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莫晓东 通讯员 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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