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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超速“电鸡”撞上没牵绳的狗 人伤狗亡谁担责

法院:双方存在同等过错,事故造成驾驶员损失400万余元,判决狗主人承担50%赔偿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6年09月21日        版次:NA04    作者:吴灵珊

  制图:李斌(豆包AI生成)

  一个不戴头盔超速驾驶,一个机动车道不牵绳遛狗,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该谁扛?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一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一个不戴头盔驾驶 一个机动车道遛狗  

  2023年9月某日夜间,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车辆前部与王某带领的大体型宠物狗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宠物狗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相关规定)驶入机动车道且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王某携带宠物进入机动车道遛狗、未按规定使用束犬绳,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追索权利。

  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有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双方对事故发生存在同等过错。

  针对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结合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逐一核定。经核算,事故造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0万余元。其中,医疗费110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40万余元,护理费38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万余元,另有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确定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相应赔偿款。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道路安全需遵守 养宠行为需规范  

  法官提醒,不少养犬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夜间人少、犬只温驯就可以放松管束,却忽略了宠物脱离管控后闯入机动车道的巨大风险。一旦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养犬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轻则面临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来说,超速、不戴头盔等这类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驾驶人自身安全,危及道路行人人身财产安全,加大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会直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广大养犬市民应主动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外出全程束犬绳,不携带宠物进入机动车道、快速路段等危险区域。电动车驾驶员也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危险驾驶行为。道路安全没有局外人,需要每一位参与者共同守护。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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