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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放消防通道被物业清理 业主索赔两万元

法院:业主和物业人员均存在过错,业主获赔3000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11月06日        版次:NA03    作者:杨志建

  在消防通道中堆放杂物,不仅影响通行,也存在安全隐患。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2023年8月底,王某将个人杂物放置在某大厦的一楼、二楼平层消防通道处。因未粘贴联系电话,其杂物被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清理到垃圾站,后无法找回。

  王某声称涉案物品价值数万元,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共20000元。

  财产损害举证证据不足

  当事人获赔3000元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王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平层放置个人杂物,占用消防通道引发安全隐患,且未在物品显眼位置贴放联系方式,导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把其当作无主物处置,存在过错。

  此外,王某主张其物品价值昂贵,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仅凭其自行制作的清单和购买记录,不能确认其物品价值。虽然物业公司有权处置占用消防通道的物品,但其直接将他人物品丢弃至垃圾站的行为欠妥,造成王某部分财物损失,应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酌定物业公司赔偿3000元,王某主张超出的赔偿数额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建筑物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

  个体业主不可随意占用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除了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个体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王某在消防通道中堆放杂物,属于私自对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楼道中堆放杂物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也影响楼道的通行与清洁,如因堆放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行使对公共区域的管理权利,在提前合理告知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里的杂物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仍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物进行清理,该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全体业主应积极履行业主义务,避免随意占用公共区域,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共同营造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光明区法院

  整合:南都·奥一新闻记者 杨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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