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基础条件;已经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回执。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等相关情况满一年后方可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回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或者不予免除、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等。
庭外和解程序
发布公告→财产申报及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核→征询意见→组织表决→组织签署和解协议→申请确认→执行监督
时间线
2021年3月1日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2021年7月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办理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该案开创了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组织破产和解的先例以及委托和解案件办理的新模式,为债务纾困探索更加高效开放的路径。
2022年
“智慧+个人破产事务管理”项目入选国家2022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司法行政领域)。
2023年底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机制”两项举措,入选2023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被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发布并予以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