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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一商家违法所得200元、被罚1.6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5月20日        版次:NA03    作者:张艳丽

  宝安区某地铁口外停满了电动自行车。 南都记者 冷锋 摄

  据“深圳市场监管”消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拼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今年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254人次,检查生产单位8家次,销售门店3563家次,发现问题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726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69份,立案201宗。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深圳市智雄电动车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一台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价为2100元/辆,货值金额为21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的电动自行车;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6300元。  

  ◎深圳市罗湖区九号鑫瑞科技开发中心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了350mm,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项尺寸限值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该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测量达600mm,对外标示的销售价格为299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8997元。  

  ◎深圳市南山区东兴电动车销售车行

  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头盔案  

  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存放无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头盔25个。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产品没有3C认证标志和3C证书,该批电动自行车头盔采购价为8元/个,销售价为12元/个,总货值300元,未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头盔25个;2.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900元。  

  ◎凌欣达(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产品合格证、短路保护、充电器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该产品采购价5299元/辆,销售价5499元/辆,共销售1辆,货值金额共计5499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16497元。

  ◎深圳市龙鑫车行有限公司

  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器“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专用充电器共进货6个,销售6个,进货价36元/个,销售价人民币60元/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1080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爱雅电动自行车零售店

  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该电动自行车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涉事商家承认对在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增加电瓶数量和修改鞍座长度,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进货2台,均已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1798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35394元。

  立法

  加装雨棚 拟罚五百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近些年也发生了不少的安全事故和社会争议。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设计、制造、使用规范,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进入2024年春季后,多个部门先后发布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条例规范,就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室内充电、平台规划逆行送餐路线等做出了相应要求。

  4月底,深圳市司法局公布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的问题,要求销售门店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动自行车实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非法改装行为。对于加装雨棚等严重威胁行人安全的加装行为,明确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针对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等民生行业的企业职责,明确规定针对因配送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超速、冲红灯的问题,企业应当优化改进平台算法,保障合理的配送时间。同时,要求企业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换电安全教育,利用技术手段对超速、冲红灯、驶入禁限行区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干预和管理。

  针对充电问题,明确将加强城中村、老旧小区、商业、办公、医疗机构等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以及存量设施合规化改造。压实物业服务人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停放、充电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监测预警系统”。  

  拆解A

  全链条治理如何协同共治?

  清晰划分各部门职责

  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副教授王雪表示,深圳市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管理,详尽清晰地划分出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希望能够让“九龙治水”变为协同发力:

  市场监督局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快速检测监管的执法;交警部门对整个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的管理职责也非常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和停放的空间要负责;消防部门则要对它的停放和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B

  “充换电”如何管理?

  今年完成100万辆车换电

  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副教授王雪认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中最核心的还是电池的问题,我们只有抓住最核心的问题,规范好“充换电”,才能够解决安全问题。深圳市政府主导电动自行车的换电工作,背后是要将深圳打造为电动自行车的“换电之城”。为此深圳市已经配套出台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计划三年之内完成500万辆电动自行车的换电工作,今年完成100万辆。

  整合:李斌 采写:南都记者 张艳丽

  综合深圳市场监管、央视新闻、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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