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叶霖芳 日前,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的通知。
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通知中表示,近期,财政部通报个别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深圳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严禁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业务;及时报送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情况。
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文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2014年,财政部对地方政府所有存量债务进行了一次集中登记,对登记范围内的债务通过公开发债等方式予以置换化解。但从2015年到2018年,地方政府融资又经历了一轮全新的扩张,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贷款、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明股实债”等方式违规参与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等。
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融资租赁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聚焦
须遵循三大要求
通知明确,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一是要完善尽职调查,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
二是要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动产、构筑物)、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