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是高密度建成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如何“罚”中要害?碳排放超标企业如何“浪子回头”将功补过?“碳普惠”提供了新路径。9月15日,就深圳某公司使用烟度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广东省内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并举
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该资金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据记者了解,该宗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源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查处的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件。今年5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罗湖区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
罗湖管理局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综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如何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王洪涛介绍,企业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设专门账户,开设专门账户的资料按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要求提供。在指定的碳普惠项目上线后5日内企业应主动完成核证减排量注销。企业应在核证减排量注销后2日内向赔偿权利人提交修复后验收申请,赔偿权利人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应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确认侵权人是否全面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为顺利履行义务,侵权人应接受来自赔偿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侵权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销,赔偿权利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王洪涛说。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不久前,《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提供了政策支持。本案是广东省首宗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碳普惠,是以市场化机制推动居民生活减排的一种探索,以积分的形式,核证为可用于交易、兑换商业优惠或获取政策指标的减碳量。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闫越认为,侵权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的修复方式对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推动企业了解并践行“双碳”目标要求,将企业损害自然的赔偿用于减排项目的价值回馈,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路径方法。
这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形成“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罗湖区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正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
据统计,罗湖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共800余台,其中65%以上在项目基础工程阶段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形成灰霾主要因子之一和重要的致病因子,也是高密度建成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本案选取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多次超标排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时针对该类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认定,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开创了高密度建成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新模式。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林敏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