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9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将实施,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了较上位法更加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另外还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针对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
《条例》创新了深圳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或者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