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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深圳《学前教育条例》9月起施行

补齐学前教育短板,实现优质均衡发展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2年07月15日        版次:NA05    作者:周正阳

  近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聚焦于实现幼有善育,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战略定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细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近年来深圳市学前教育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

  制定《条例》的3个“需要”

  据了解,制定《条例》是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先后提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高质量办好学前教育,在国家和广东省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够满足新时代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是实现幼有善育,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需要。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即明确要求深圳实现“幼有善育”。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优化生育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儿童友好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地方要“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打造民生幸福标杆,构建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及托育服务体系,满足儿童成长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

  制定《条例》是解决学前教育发展难题,完善学前教育制度的需要。自2012年以来,深圳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深圳现有在园儿童近60万人(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51.6%,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87.5%),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普惠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

  打造与《先行示范区意见》要求相符合的学前教育体系,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规范和解决,完善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补齐学前教育短板,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并将深圳在学前教育发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

  《条例》主要包括十大内容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保育教育、保障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创建儿童优先的保育教育环境,提升幼儿托管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幼儿园分类管理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强保育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特殊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保障,营造良好的学前儿童共育环境,构建学前儿童权益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重点关注特殊教育保障等

  《条例》中特别提到,结合《若干意见》《儿童友好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学前儿童的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融合教育资源平台,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为开展融合教育的幼儿园提供师资培训和支持性服务,同时加强对特殊需要学前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开展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特殊需要学前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的学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重要内容。

  采写:南都记者 周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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