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发布了《深圳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划》),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至4月26日。
明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原则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正式公布实施,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决定》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烟监管职责。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规划》的制定也是《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落地的要求。此次《规划》共18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规划》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电子烟零售点定义;二是明确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原则,即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三是明确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四是明确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情形;五是对特殊情形作了相关规定;六是阐明相关定义、测量标准、施行日期。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市场供需平衡
第六条规定,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根据烟草控制、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对本市各管理辖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定期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及利润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规定,各区烟草专卖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依据申请人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按“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各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已设置零售点数量、可增设零售点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规定,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规定,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能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电子烟行业的监管政策正陆续落地,今年4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电子烟《国标》),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也将在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采写:南都湾财社 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