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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二公司被诉噪音扰民 二审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福民新村132名住户告上法庭,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7月26日        版次:NA02    作者:徐全盛

  南都马上办今年5月12日的相关报道。

  福昌大厦二期在建施工项目的隔音措施。

  南都讯 记者徐全盛 工程施工期间屡屡噪音扰民,深圳福田区福民新村132名住户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令施工单位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悉,案中涉及的工程是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基坑支护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内,建设单位是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福民新村属于声环境2类功能区,涉案施工项目四周毗连福民新村2栋、3栋、4栋、5栋、8栋、9栋、10栋以及福昌大厦南侧,1栋在2栋北边,6栋与该项目不毗连,中间隔着5栋。

检测结果

11栋建筑遭受的噪音均超标

  

  因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扰民,被附近住户多次投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针对中建三局二公司11次违法排放行为(超时排放7次,超标排放4次)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系列案的132名上诉人系福民新村住户,主张涉案工程临近居民楼,建筑施工噪声长期超时超标排放,对周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部分住户还要求安装隔声玻璃费用和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132名住户的申请,通过摇珠选定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地和住宅在同一时间段的噪声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超标排放行为,致使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2栋、3栋、4栋、5栋、8栋、9栋、10栋和福昌大厦,以及没有毗邻工地的福民新村1栋、6栋噪声,均超过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昼间限值60dB(A)。

  

二审

施工单位存在持续性噪音侵权行为 赔偿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系列案二审庭审中,中建三局二公司确认,其在施工场界内存在加工钢筋的行为,且施工过程中空压机未设置隔声棚,涉案工地于2020年10月前未安装隔声围挡。

  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将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工程项目排放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禁止在12时至14时以及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外),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元-3000元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离福民新村距离较近,中建三局二公司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考量,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多次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主观过错明显。结合涉案项目的施工内容以及进度,在中建三局二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期间的噪声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二审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持续性噪声侵权行为。

  同时,综合考虑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行政处罚事实,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最终深圳中院判处中建三局二公司赔偿在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福民新村的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的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法官释案

  实施环境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 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担责

  办案法官表示,生活安宁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该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为人实施环境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该系列案中,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有效履行施工项目的声环境保护义务,超时超标排放噪声,干扰了居住在福民新村涉案住户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深物业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对涉案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预判不足,亦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噪声防护措施,且在涉案施工项目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多次被处罚的情况下,未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进行有效整改。深物业公司未尽其责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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