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购买房产,频繁出入某房产公司的交易现场,所以可能这张脸被标识了,最终落地价格比我另外一个朋友的购房价,高了近20万块钱。”7月20日,工信部电子第五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区块链创新团队主任相里朋做客南都深圳《湾区大钱进》栏目,讲起自身遭遇的大数据“杀熟”经历。正是由于频繁出入售楼处,相里朋被人脸识别系统标识为高意向客户,购房差价高出了近20万。
这并不是个案。南方都市报此前曾报道,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将看房者区分为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优惠力度。有购房者吐槽自己因此丧失折扣优惠,买房多花钱。针对此类大数据“杀熟”问题,今年7月6日,深圳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简称《条例》),对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有关数据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成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一经发布,便迅速冲上微博热搜,网友留言“建议推广全国”。在数字经济时代,深圳为数据立法,能否有效保护个人数据?如何平衡数据保护和产业发展间的关系?数据保护的“深圳经验”能否推广至全国?《湾区大钱进》栏目特邀相里朋和香港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做客直播间解读《条例》,共同探讨数据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新未来。
国内首个为数据立法,深圳缘何能先行先试?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外公布,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中,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意见》明确,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而深圳今年7月6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成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规。相里朋表示,深圳为数据立法,一方面是制度优势,作为国家经济特区,拥有特区立法权,为破除体制机制的障碍,释放经济特区的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252项,其中特区法规211项,设区的市法规41项,现行有效法规181项。深圳超过1/3法规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开全国先河、填补国家立法空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
相里朋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便是一部先行先试的立法,主要是针对当下数据领域最核心的方向开展立法,重点解决了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据安全的四个部分的数据问题。
同时,相里朋指出,深圳汇集了上千家涉及数据处理的高科技公司,“数据立法”也是深圳众多高科技公司规范发展的一个迫切需求。“近年来,我们国内已有数10家知名企业,因为涉及侵害公民的数据,践踏法律的红线,而受到处罚,深圳的高科技公司本身的发展就迫切需要一步数据立法来指导其合规的、健康的发展。”
深圳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其商贸、金融、物流、通信等数据的生产量处于全国前列,同时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在数据催生下的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也正蓬勃发展。
制度优势与产业基础,成为深圳“数据立法”的先发优势。在节目中,香港宝新金融首席经济学家郑磊表示,深圳数字经济的产业基础设施发展比较好,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应用都走在前列。而在未来5到10年或更久的时间里,数字经济的主要着力点就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
专家:深圳为数据立法扮演开路先锋角色
在相里朋看来,深圳为数据立法扮演了一个开路先锋的角色,可以很好地为全国各地输送一些新鲜的立法案例。对于我国探索发展数字经济,形成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产业链,由数据带动催生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了一个必要的立法支持,也为国内的高科技企业指明了一条合规之路。
郑磊同样认为:“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要对它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以及市场化的摸索,如何形成以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深圳最先出台的《条例》,着重于个人数据保护以及公共数据的共享利用,这个基础性、综合性的法规,应该说是适逢其时。”
在深圳的《数据条例》中,明确定义了数据处理的范畴,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开放等相关的活动。相里朋认为,这也说明了即使是非深圳的企业,只要涉及跟深圳企业存在数据处理的业务往来,同样适用于深圳《数据条例》。
不过,深圳的《数据条例》仍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证明其成效。郑磊指出,深圳的《数据条例》目前还只是初步划定了大的框架,未来还应该有更多的细化部分。深圳为数据立法,下一步怎么走?相里朋认为,深圳目前在整个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上,立法内容还是有点欠缺,建议持续推动数据立法的探索。
“数据作为一个复制成本比较低,流通性比较强的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的流动性。深圳的《数据条例》对数据权属进行确认以后,它缺少了必要的协同机制,有可能会导致深圳本地的数据更倾向于在深圳本地范围内流通。”相里朋分析说,深圳以外的数据可能会被吸纳到深圳,加重本地数据保护的监管成本,反过来说,数据要素都到深圳来,也不利于培育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不利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全国的配置化。
不过,在数字经济时代,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抢抓新机遇,贵州提出“大数据立省”,各地纷纷成立大数据管理局,广东省除深圳外,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地方政府,也在通过试点城市首席数据官制度、制定数字经济人才标准、出台大数据发展规划等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有望走出一条差异化竞争、协同发展的数据经济产业发展之路。
如何平衡数据保护和产业发展间的关系?
个人、企业、行业组织要做到这些
深圳《数据条例》发布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立法是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的需要。去年10月印发的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深圳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以及数据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
当前,由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个人数据、超出必要获取用户权限、非法交易个人数据、滥用个人数据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公民私人生活的安宁,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公民名誉和人身、财产安全。
林正茂表示,立法是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强化个人数据保护的需要。为了有效遏止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强化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郑磊认为,从经济学理论角度上来讲,个人数据的生产者是个人,生产者拥有对产品的财产权,以及由此财产产生的几乎大部分的经济权益。深圳《数据条例》更多地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没有强调个人数据的财产权。“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它的生产者必须有权获得其中的一部分财富,这个是数字经济的特点,数据产生的权益怎样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是未来应该重点去考虑的事情。”
而如何平衡数据保护和产业发展间的关系?相里朋认为,个人要加强数据保护的的基本意识,积极参与数据保护的监管和生态的构建;企业要抓住数据利用和共享合作的一些关键环节,探索一些新的应用模式,比如创新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业务模式,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政府则要不断完善优化数据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行业组织可以组建相关的数据保护的自律联盟,约束联盟成员非法收集和使用相关的数据,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监督。
郑磊则认为,数据既然是一种生产要素,就要尽可能的市场化,让它流通起来,降低它的要素成本。要尝试打破数据孤岛,可以开放共享的政府数据、社会组织的数据,充分挖掘这部分数据的生产力,尽可能降低它的使用成本。同时,做好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脱敏,进行商业化应用。 采写:南都记者 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