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后海中心区。 南都资料图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工作。深圳将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相关条例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拟由市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进展情况
《条例》正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深圳市人大将《条例》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i深圳”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存在难题
《条例》将完善现存生态环境管理问题
当前深圳生态环境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清晰、工业企业入园难、生产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监管难、“散乱污”企业整治缺乏长效机制、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需否办理环评手续规定不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难、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碎片化、区域联防联控动力不足、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不够完善等,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还有一些上位法尚未规定和明确,需要结合深圳实际,亟须在立法中予以规范和细化的方面。比如,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项目环评审批的联动机制,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所取得的数据直接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支撑,城市更新中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确定等。
此外,深圳近年来生态环境管理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措施,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环保顾问、环保信用评价、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也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巩固改革的成果。
《条例》从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包括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要求,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障生态系统空间。
另外,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依法引进各类资金投资国内气候项目。
解决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第一类水污染物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由于起步较晚,目前深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尚存在亟需完善的地方。为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包括规定市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完善管理机制,健全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到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外部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等。
针对上位法尚未明确规定且深圳亟需规范的内容,《条例》明确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排污单位环保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环保责任,压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明确出租物业业主或者管理单位的环保责任;压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环境治理责任,明确园区内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引进环保要求、污染源管理等责任。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第一类水污染物单独收集、单独处理的规定,建立生产废水外运集中处理联单管理制度和协商执行特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建立清洁能源名录制度,在垃圾清运、快递物流等方面按阶段推行清洁能源;授权市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建立清洁排放控制区,同时明确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机动车排放管理责任;借鉴北京市做法,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制度等。
发展方向
《条例》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联防联治
为更好协同区域环境管理和具体建设项目环境管控,《条例》创设了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机制。首先,由市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其次,对划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等。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条例》还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借鉴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同时,为防止强制性标准的滥用,严格规范了标准、名录的制定程序规定。目前,产品的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已纳入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其他的标准制定权限正在积极争取中。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联防联治的规定,包括要求市政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同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