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斌律师、胡相伟律师,就部分市场主体擅自使用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注册商标及相关标识一事发表如下声明: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依法享有深圳特专商标logo、“特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享有深圳特专商标logo及相关门头、灯箱、标识牌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目前上述商标权及著作权均在保护期内。
二、为发展建设诚信、规范、现代、优质、统一的卷烟商户新体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在深圳市范围内授权部分烟草零售商户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深圳特专商标logo及相关门头、灯箱、标识牌。
三、除经授权的烟草零售商户外,其他烟草零售商户在店面装潢上擅自使用深圳特专商标logo及相关门头、灯箱、标识牌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请侵权者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未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深圳特专商标logo及相关门头、灯箱、标识牌,均属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