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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昨起实施,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写入法规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1月02日        版次:NA03    作者:张小玲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1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及相依托的光明科学城等科技创新平台写入法规。

对近年来深圳确立的科技创新政策进行固化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该《条例》着力解决制约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难点和短板,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为深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打牢法治基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对近年来深圳确立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体制机制、产业布局、载体建设等进行固化,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制度设计为国内率先规定,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条例》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以及相依托的光明科学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和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写入法规,凸显其法律地位,以保障其长期稳定建设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核心引擎功能和创新引领作用。

为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条例》规定“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将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创设性地规定该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条例》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关经验,建立特定情形下政府主导重大技术攻关制度,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为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条例》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同时规定,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建立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

《条例》建立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免予追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了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后,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的决策失误责任。

《条例》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关于“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要求,对深圳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作出制度设计,明确了该平台的定位及主要业务职责,鼓励依托该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

  亮点

  ●企业质押知识产权融资享受贴息贴保

为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条例》就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体系、放宽科技创新基金准入条件、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等作了细化规定,明确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早期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专项资金补贴,还首创性地将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坏账补偿和贴息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可以享受财政性资金的贴息贴保;明确企业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科技创新类产业用地“限对象、限租金”

为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发展空间,《条例》规定,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保障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用地,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科技创新类产业用地,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及合作开发等方式供应创新型产业用房。

为确保科技创新类产业用地、用房能够真正高效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条例》坚持“限对象、限租金”原则,明确除政府回购和回迁安置以外,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用地、用房的申请人和受让人,应当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的企业;规定除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外,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自用或者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以及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设的产业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租金指导价格;不得转租纳入政府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并对违反规定转租设置了法律责任。

  ●允许科技人员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

为促进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条例》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

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条例》明确要求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伦理准则,规定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者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科研伦理承诺书;从事健康相关研究或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科研伦理委员会,履行科研伦理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七种具体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条例》强调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监管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七种具体类型,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部门为市、区科技创新部门。

为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公司法》关于“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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