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激发A股活力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认定情形,在报告内容、交易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对高频交易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报告内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要求会员从严管理等,重点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明确五大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细则》起草的一个背景是,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为落实《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沪深交易所研究起草了上述《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细则,可能影响沪深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其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或科创50指数1分钟内涨(跌)幅度、其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交易所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对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产品的方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
《细则》也明确了交易行为管理的五大情形。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
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在高频交易管理上,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业内说法
新规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业内认为,严格监管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我国程序化交易虽然起步较晚,但步伐较快,而新规的出台降低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的诸多优势,比如说技术、信息和速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从而提振市场信心,激发A股活力。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王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