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资料图片
众所周知,自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修)》出台后,关于民办教育实施条例,坊间一直高度关注,但官方定稿却“姗姗来迟”,难度可想而知。直至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外发布,将自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政策的大趋势已经明朗。南都教育联盟本期起将对政策的变化所带来的行业变化逐一剖析,敬请关注。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以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态度为主线,可将民办教育政策大致分为三个周期:普及义务教育阶段;鼓励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阶段;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阶段。当前正处于第三个周期。
从《实施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整个民办教育,尤其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越来越“严苛”,目的在于剔除低质量,追求发展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生态发展。
《实施条例》将带来以下一些改变:
首先,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实施条例》明确指出,实施公办教育的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更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包括兼并收购、协议控制被明确禁止。《实施条例》中规定,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教育部等八部门也于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指出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同时,也明确了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四种情形,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等等。
其次,《实施条例》再次明确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这是对近年来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一个回应,未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将愈发严格,对于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民办校所有权方,不得改变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质,直接间接取得学校收益,更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竞争。在教育内卷化日益严重的今天,可视为政策利好。民办教育专家、广州软件学院执行董事迟云平称,《实施条例》释放强监管、强公益性信号,如“明确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规定,堵截了学校的营利输送渠道。可以看出,不容许教育成为资本运作的工具,这种改革的政策导向很明确。
此外,《实施条例》进一步发出对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的利好信息。《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一行为的范围有所收窄,限定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与此同时,又对职业教育有所放宽,《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释放了利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