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到:

关于南沙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的公告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14日        版次:EA06    作者: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南沙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南沙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作以下公告: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有明确规定,在南沙区行政范围内如涉及污水处理费的减免问题,请用水户咨询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50号-58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

         2021年4月

手机看报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