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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净化再利用 广州出台价格指导意见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0日        版次:EA07    作者:陈燕

CFP供图

南都讯 记者陈燕 通讯员赵雪峰 南都记者近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为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广州市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水回用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污水净化达标后可再利用

《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可应用于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费由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较严值的再生水,其价格以合理补偿成本、保持合理比价、低于自来水价格为原则,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其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明确,再生水价格由设施运营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再生水设施运营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由政府投资建设、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再生水价格,根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协议)有关价格约定执行。

再生水和自来水供水系统相互独立

《意见》还明确了再生水运维、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水务部门加强全市范围内再生水利用的指导管理和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应向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类需水用户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规划和建设用于工业生产的再生水利用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及敞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做好警示标识,防止误用。

再生水利用项目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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