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开庭期间,枪械专家出庭作证,现场演示枪械装配实验。
广州大学博导谢某青故意杀人案开庭期间,精神病鉴定专家曾出庭作证。
谢某青故意杀人案开庭期间,精神病鉴定人出庭作证,证实分析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
冯某健故意杀人案开庭期间,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原案发现场。
4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就一宗因高利贷追债引发的致两人死亡命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某健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该案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时,法医鉴定人、痕迹鉴定专家双双出庭作证,为法庭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夺刀反杀’行为可能性”的争议焦点提供了专业帮助。法庭据此顺利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结果。
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很少出庭,致使对一些有争议的证据无法有效质证。为此,广州法院下大力气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充分发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作用,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筑牢刑事司法公正的堤坝,通过保障审判程序公正实现了案件裁判的实质公正。
据悉,在近年来广州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新常态。其中,广州中院重大疑难复杂刑案的证人出庭率上升至约98%。
高利贷命案被告人
“夺刀反杀”情节存疑
2019年6月、12月,广州中院曾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冯某健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显示,2017年9月21日22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光明村一条偏僻的小路旁,时年23岁的男子冯某健因一笔1.2万元的民间贷款到期未归还,与“小当家金融服务公司”派来追债的男员工陈某银、杨某星发生纠纷。争执间,被告人冯某健持刀朝被害人陈某银的胸部、背部、颈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切割数刀,朝被害人杨某星的胸部、颌部、颈部等部位连续捅刺、切割数刀,致两人死亡。
作案后,冯某健将两被害人的尸体搬上被害人驾驶来的小汽车,并驾驶该车辆行至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某路段,纵火焚烧了车辆和尸体。
2017年9月22日,冯某健在广州市白云区一间网吧内被公安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健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曾提到一个特殊情节,即被告人冯某健案发当晚与两名追债人发生争执时,疑遭到两名追债人持刀威胁、推打,在此情形下才作出“夺刀反杀”的行为。如果这一情节成立,被告人冯某健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定罪量刑上将面临截然不同的结果。
“但一个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是如何面对两个人完成‘夺刀反杀’,自己却没有受一点伤的?”该案的主审法官、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严剑飞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经过第一次的开庭审理,法官、公诉人均觉得原来指控的事实存在诸多疑点,需要重新梳理。
法官、公诉人还专门跟着该案的法医实地查看了一遍案发现场,并听取法医解释了相关问题。“客观证据所反映的与被告人口供讲述的情况存在较大出入,案子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严剑飞说,于是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依据新的事实基础,审慎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取消了对被告人冯某健存在“夺刀反杀”情节的描述。
法医、痕迹专家出庭
厘清争议焦点
由于被告人冯某健坚称自己是在“被推打、被持刀威胁”的情形下才“夺刀反杀”,且是在“倒地”的状态下被动进行的反抗,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厘清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该案第二次开庭期间,法庭邀请了该案在侦查阶段的法医鉴定人,以及另一名痕迹专家出庭作证,为法庭查明事实提供专业帮助。
来自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的鉴定人(法医)郑某某在庭审现场对两名被害人的死因以及伤口情况进行了专业解答。据法医分析,从两名死者被捅刺的部位和创口的走向形态看,实际情况与被告人冯某健辩称其是倒地状态下被动挥刀反抗的供述不一致;根据被害人陈某银右背有多处方向不一、深浅不一的创口,以及现场地面形成的血迹看,可以判断被告人有“持刀追杀”被害人的行为;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夺刀可能性”的问题,鉴定人根据其多年法医工作经验,以及被告人进看守所体检报告中并无明显皮内皮下出血的事实,判断被告人“夺刀反杀”但自身未有损伤的可能性很小;同时,针对两名被害人颈部的切割伤口均明显属于“死后伤”的情况,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在两名被害人濒死或者死亡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做出了伤害行为,这也与被告人称其是在抢夺刀具过程中挥舞刀具致两名被害人颈部受伤的辩解不相符合。
“死者致命伤都是在胸腹部正面形成,而且力度很大,(被告人)如果只是防卫的话,达到自我保护的程度就可以了……上述种种情况,足见被告人追求两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意志坚决,其后来焚烧尸体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法医郑某某根据尸检情况,结合自己多年工作经验,当庭提出了上述专家分析意见。
另一位来自广州市公安局的痕迹专家于某,则通过对现场血迹、鞋子、手机等证据的位置分布情况,分析还原了案发现场人物的活动轨迹。如通过血迹分布、墙上抓痕等情况,分析了被害人被追赶捅刺,逐渐跌倒、失去运动能力的过程;通过现场植物倒伏情形,分析被告人拖行、移动尸体的轨迹等。
庭审期间,法医鉴定人、痕迹专家证人接受了公诉人、辩护律师的交叉盘问,对相关问题一一作出专业解答,直观形象地呈现了案发现场的情形,帮助法庭厘清了控辩争议焦点。
最终,法庭严格依照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冯某健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结果。
博导杀人案、广外女生遇害案
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严剑飞在采访中谈道,纸质的法医鉴定报告使用的是专业术语,描述是客观的,但语词通常会晦涩难懂,控辩双方往往会基于不同的立场作出不同的解读。通过证人的出庭作证,现场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一系列疑点得到了专业的解释。“有些结论靠看材料是看不出来的,鉴定人来法庭现场讲解,效果大不一样。”
“其实我们法官、检察官去现场也看出了一些问题,但是这些疑点要放在法庭上讲才行,通过该说的人来说清楚,而且分析给整个法庭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来听,包括旁听人员、看直播的人。要在法庭上完成质证过程。”严剑飞称,通过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达到了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的效果。
严剑飞介绍,在当前刑事审判出庭的证人类型中,最多的是法医类鉴定人,还有就是精神病鉴定人。“法医主要是解答被害人身体受伤害的情况或者致死的原因,精神病鉴定人则是解答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况,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2019年9月3日,广州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教授谢某青杀害该校科研处处长罗某晚夫妇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在此前的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谢某青的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律师认为谢某青作案时精神状况存在问题,“要不然没法解释一名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会为这么点小事情杀人,而且这么坚决”。辩护律师提出,谢某青案发前曾去看过中医,妻子反映案发前他经常在家里喝闷酒,还提到谢某青的家族成员有人存在精神病史等问题。律师向法庭申请对谢某青的精神状况重新开展鉴定。
为了厘清谢某青究竟有无精神病的疑点,该案正式开庭时,广州中院邀请了侦查阶段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分析谢某青作案时的精神状况。鉴定人当庭表示,鉴定机关的结论是谢某青作案期间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谢某青遭人举报后被暂停了博导资格,导致情绪很低落,但这是一种正常人的情感问题。每个人都有情绪低落的时候,90%以上的人都会时不时出现情感障碍。
“睡不着觉、失眠焦虑,都属于正常的情感障碍表现。”严剑飞介绍,根据鉴定人的分析,谢某青的精神状况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连人格障碍都不是,其杀人举动属于比较狭隘的报复行为。最终,谢某青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鉴定人的证言在某些案件中对于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至关重要,以谢某青案为例,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将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严剑飞称,医学上的精神问题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是不一样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分为很多类别和等级,但只有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或者精神分裂症,才够得上刑法意义上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一般的可能只是人格障碍、情感障碍或者普通的心理问题。“这涉及到精神病学的专业知识,法官也是通过办理具体案件才有所研究了解。”
2018年9月11日,曾轰动一时的广外女生夜间在学校运动场遇害案在广州中院宣判,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某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严剑飞介绍,该案被告人王某落网后,虽然如实供述了其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但庭审时否认杀人动机,并“以患有精神病为由意图减轻罪责”,没有认罪悔罪表现,被法庭认定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但基于慎重起见,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先后做了两次精神状况鉴定。“因为第一次庭审时我们也感觉他有反常的表现”。结果两次鉴定结论一样,他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严剑飞透露,被告人王某在受审时一直在法庭上闹,法庭邀请了精神病鉴定专家到庭作证。专家解释称,被告人有非常强烈的防卫意识,他在法庭上闹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不停地找借口,一会儿喊头疼一会儿喊肚子疼,但是碰到关键问题,他会有回避躲闪的言行。“说明他有自知力,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鉴定专家认为,被告人王某对选择的作案对象、目标都有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作案后还能清醒地扔掉凶器、逃离现场逃避抓捕。
“专家在法庭上这么一解释,我们就明白了。我们碰到过很多这种案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都需要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严剑飞称。
枪械专家演示枪支装配
助力涉枪案庭审
2019年11月中旬,广州中院在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时,还邀请过一名枪械专家出庭作证,有效解决了“查获物件是否为枪支零部件”等争议焦点。
该案中,被告人生产了一种枪支的配件,量非常大。但被告人辩称他不知道这个配件是用来做枪的,称只是工业上的一个五金配件。法庭邀请的公安机关枪械专家到庭,现场将整支成套的枪支进行了演示,并现场经过组装装配实验,证实被告人生产的所谓“五金配件”,其实就是某个特定型号制式枪支的一个核心配件。
“制式枪支的模具是非常精密的,零点零几的误差都不行。”严剑飞称,结合同案下游买家等相关证据,法庭借助专家证人的分析,否定了被告人声称不知道该配件是枪支配件的说法,判明了对被告人犯罪主观故意上存在的争议。
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
出庭率上升
严剑飞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为保障上述改革要求得到落实,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自2017年8月以来,广州中院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且抓住“三项规程”试点工作(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持续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推进庭审实质化,法庭调查是重中之重”,严剑飞介绍,但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很少出庭,致使对一些有争议的证据无法有效质证。为此,广州法院通过下大力气完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切实提高证人出庭率,充分发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作用。
据统计,自试点以来,广州中院证人出庭的案件占到该院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约10%,在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则上升至98%。
严剑飞介绍,鉴定人是该院目前出庭证人中的主要类型,占全部证人类型的70%-80%。鉴定人中又以法医类为主。此外,弹道、枪支、声纹领域的专家证人也在疑难复杂案件庭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目击证人在庭审中则出庭率不高。
证人出庭案件的不断增长,“带来的效果是非常直观的,尤其是在一些有争议的专业领域的问题上,对法官查明与案件定性起关键作用的事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严剑飞评价。
强化证人出庭改革之后,法官办案效率得到保障,案件质量也得以提升。“一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保障了打击的力度和效果。有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这份证据,事实可能就无法查明,只能做撤诉、无罪或者降格处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防止了无罪的人被追究。”严剑飞称,自推行庭审实质化以及证人出庭改革以来,某些案件甚至由可能的无罪判决变为了死刑,而某些案件则由于证人出庭推翻了此前的调查结果。
“这些事实认定、判决结果的改变,彰显了公正客观的司法精神,也是强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所在。”
保护隐私落实经费
证人愿出庭敢出庭
严剑飞介绍,在改革之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之所以不高,无外乎两大原因——出庭的必要经费无法保障、证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为此,广州中院制定了证人保护规定,为证人出庭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措施。
首先完善了证人出庭经费保障。设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落实证人出庭费用补助制度,规范和细化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的补助标准和报销流程,从制度上克服证人“不愿”出庭的消极心理。
在保护证人隐私方面,广州两级法院均设立了同步视频作证室,为出庭作证人员提供物理隔离。对于涉黑恶、暴力型、毒品犯罪等案件中对人身安全有担忧的证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使用视频作证的方式并对影像、声音进行隐蔽技术处理,减少证人出庭的顾虑。还充分利用技术,使证人可通过手机视频远程作证,较好地解决了远途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为例,该院对证人出入法庭均安排与公众区域相隔离的通道,作证时可直接进入经过视频模糊处理的专设席位。对采取司法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在作证完毕后会安排他们先行离开法庭。
“其实,证人无论在审前、审中或审后都可能存在一定风险。证人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中。”严剑飞认为。
2018年9月,广州市扫黑除恶办牵头,组织广州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建立起了一套刑事诉讼全流程证人保护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公检法机关之间要确保证人保护工作的衔接和连贯,一旦泄密导致证人受到伤害,对保护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将严肃问责。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落实保护证人的各项措施,广州多家法院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已提升到3%左右。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侯子彤 通讯员 杨晓梅 万鹏 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