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斌(豆包AI生成)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明确相应的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以公正高效司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涉及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
消费者权益等不同场景
《意见》分为5个部分,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意见》第二部分(第3-11条)首先明确了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后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不同场景,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此外,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涉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了明确。
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意见》第三部分(第12-16条)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专门规定,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以及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探索完善审理程序规则、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第四部分(第17-20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同时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依法规制作出了明确。另一方面,对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作出了原则规定。
“AI换脸拟声”实施不当行为
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
《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
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意见》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意见》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辅助驾驶汽车致损
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担责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驾驶辅助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针对当前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意见》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见》对虚假宣传进行规制,明确: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聚焦
最高法答南都:
依法惩治利用AI虚假诉讼及伪造证据行为
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AI生成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提交前却未作核实,此类利用AI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应如何规制?9月7日,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行为。
人民法院案例库一起案例显示,2025年,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一起股权代持纠纷案期间,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杨某提交的参考案例系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内容,未经核实即提交,法院最终在判决书中对其行为提出严肃批评。
司艳丽表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诉讼参与人借助人工智能辅助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但是,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对其提交法院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甄别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人工智能,预防虚假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司法秩序,《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人为干预或者误导的方式,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的行为。《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负有核实说明义务。目前,人民法院已发现多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案例,且当事人、代理人在提交法庭前并未作全面核实。今年1月,新闻媒体已对此类事件集中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有入库案例。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应当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对此问题,域外司法同样高度关注,有的国家专门发布指南,强调代理人对提交法庭的材料负有确保准确的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综合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