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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蹭炒热点

签约账号须亮明机构 禁利用孩子不当牟利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6年06月01日        版次:GA03    作者:唐静怡

  制图:黄亚岚(即梦AI生成)

  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5月29日消息,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为俗称MCN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划出清晰红线,要求签约公众账号必须在主页显著位置“亮明”所属机构,同时明确禁止放任签约公众账号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等行为。

  设立运行

  明确刚性准入门槛,强化账号关联披露

  《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快速发展,相关产业逐渐壮大,为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部分机构和平台频繁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规定》对设立运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平台应当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及时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规定》还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协助并督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支振锋认为,这些要求从源头上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设立了“入场门槛”,并通过平台对账号的穿透式监管,构筑起应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的坚固防线。

  服务规范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强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规定》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管理,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合规审核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还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违规签约账号、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规MCN机构等的处置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在支振锋看来,这些规定确立了平台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内容安全的双重“守门人”定位,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能以“我只是提供经纪服务”为由规避内容管理责任,平台也要从“被动配合者”转向“主动管理者”,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认为,《规定》构建了从设立运行到服务规范再到监督检查的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通过平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运营规范和主体责任等制度设计,有力提升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跨平台、矩阵化、规模化的新型传播业态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规定》亮点

  禁止炮制议题误导公众、用技术手段流量造假

  《规定》鼓励生产传播正能量信息内容,规定违法和不良信息管理义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内容生产传播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的;

  二是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的;

  三是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或者放任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的;

  四是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的;

  五是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或者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行为的;

  六是推广、展示有损我国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七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渲染犯罪情节,或者炒作社会热点、突发案事件、灾难事故的;

  八是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相关违法活动的;

  九是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的;

  十是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未依法依约履行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文:南都研究员 唐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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