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公安分局妇联的女民警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暴知识。 IC供图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北京大学女生包丽(化名)被虐待自杀案。最高法指出,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自残威胁等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家暴类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嫌疑人1200余人,2022年以来,年均起诉人数降至千人以下。近五年涉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凸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反家暴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
精神暴力与自残威胁也构成家庭暴力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最高法指出,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如牟某虐待案中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如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纠正了“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
在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以受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在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予以认定;张某强奸案中,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法庭准确理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提供帮助;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纠正了“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
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 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再次重申了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支持变更抚养权,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而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符合正当防卫的不批捕或不起诉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的,充分考虑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特别是依法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检察机关应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综合判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依法敢于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典型案例
“北大自杀女生包丽案”入选反家暴典型案例
男友牟某某犯虐待罪获刑
2018年8月,牟某某与陈某某(化名包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某的家中、陈某某的家中共同居住。
2019年1月起,牟某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与牟某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某与牟某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在牟某某家中再次与牟某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网购药品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2020年4月11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对其依法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最高法指出,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牟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最高法指出,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牟某某与陈某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某某始终纠结于陈某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某对其亏欠之处,因而心生不满。2019年1月至9月间,牟某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以致实施割腕自残,最终服用药物自杀。牟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最高法表示,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牟某某作为陈某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的制造者和与陈某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对陈某某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某处于生命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防止陈某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某某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完全无视,仍然反复指责、辱骂陈某某,最终造成陈某某不堪忍受,服药自杀身亡,故牟某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