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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工伤认定,人社部发文细化明确多项规则

居家办公因工作原因受伤算工伤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5年11月21日        版次:GA16    作者:综合

  IC供图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时,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认定依据是什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1月20日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回应社会关切。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政策文件,不断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意见(三)发布,将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说,意见(三)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

  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及认定依据?

  《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其中包括: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此外,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意见(三)》聚焦职工高频争议场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围作出具体界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包括: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

  随着我国网络化、数字化步伐加快,居家工作是不少职工常常遇到的情形。居家工作怎样认定工伤?

  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此外,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如何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

  针对实践中确定死亡时间认识理解不一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公民死亡时间确定标准及依据是一致的,即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一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为更好方便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意见(三)》第十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二是明确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对有关待遇政策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的?

  一是明确了劳鉴等级变化时相关待遇调整。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二是明确新发生费用有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也包括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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