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明年1月起施行

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房产车辆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5年10月14日        版次:GA04    作者:吴璇

  制图:黄亚岚(豆包AI生成)

  10月1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意味着,自明年起,广东省内夫妻持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对方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

  应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9章46条增至9章59条,本次修订聚焦广东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办法关注妇女健康服务保障,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防治、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并进一步完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加强对农村妇女、流动人口、困难企业女职工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筛查服务,促进妇女健康。

  在保障妇女生育后职业发展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作出规定。  

  不得以结婚、离婚等为由

  阻挠或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另外,办法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相关权益保障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妇女迁移户籍。

  出行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审议通过

  推动与港澳票务互通 一站购票一票通行

  10月1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安检互认,并加强与港澳的运营协调与服务标准衔接,推动建立票务互通机制。据了解,《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融合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推进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安检互认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国家也将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推动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融合)的试点。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广东实践,总结了近年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四网融合”试点的成功经验,如轨道交通标准衔接、装备统型、安检互认、票制互通等。

  “《条例》以推动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标准衔接、服务协调、票制互通等为基础,发挥轨道交通的区域互联互通作用,支持提升内地九市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轨道交通的辐射能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推动运营协同与票务互通,围绕提升居民出行的便捷性与体验感,明确支持加强与港澳的运营协调与服务标准衔接,完善联程、往返等票务服务。例如,《条例》支持推动与港澳轨道交通的票务互认,推动建立票务互通机制。

  《条例》规定,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实现贯通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同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进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安检互认,推动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禁限目录和作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票务互通,推动实现乘客一站购票、一票通行,提高便捷支付能力。  

  编制相关规划时预留港澳规划对接空间  

  《条例》还支持与港澳有关轨道交通项目的衔接和跨区域轨道交通互联互通;明确在编制本省轨道交通相关规划时根据需要预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对接的空间。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设计轨道交通项目的线路走向、站点设置、换乘模式等。    

  企业

  全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引导完善产权组织制度 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

  10月1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广东实际,立足“提信心、促更好发展”和“防风险、促规范安全”,对规范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制度、引导激励创新、强化风险防范等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的要求,在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

  同时,《条例》落实《意见》关于“分类施策”的精神,将有关部署进行立法转化,推动在本省贯彻落实。例如,对《意见》中“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等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标准、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与一般性经营事项明确区分。

  对《意见》中“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要求,《条例》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共性问题,在第九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强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运作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公司章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据了解,在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拖欠账款等重点关注问题予以回应。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