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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九年 “金庸诉江南”案和解

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5年09月21日        版次:GA07    作者:赵青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吁青 严思敏 9月19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

  至此,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对法律定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存根本分歧,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广东高院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技术性审查,而是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进行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逐步引导形成共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

  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妥善处理了具有高度争议的文学创作与著作权侵权边界问题,也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与维护良好创作生态之间的平衡智慧,在法律框架内为同类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示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表示。 

  【法官说法】

  “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承办人、广东省高院民三庭法官李艳认为,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确定的,体现的是各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人作品”的创作形式多样,与原作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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