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黄亚岚(即梦AI)
下半年如何反“内卷式”竞争?
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聚焦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
可以看到,在深入推进“反内卷”行动中,地方政府也成了核心关注的对象。其招商引资行为因何成为治理重点?破除“内卷式”竞争,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南都反垄断前沿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王先林表示,地方政府需要实现从“内卷”参与者到“反内卷”主导者转变,其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平衡。这需要打破传统的“GDP锦标赛”思维,建立“激励兼容”的制度框架,让地方政府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服务优化和区域协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下半年如何“反内卷”?
反内卷,需要规范地方不当干预市场行为
2024年7月,中央层面首次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竞争。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
今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明确,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同时首次提出“统一政府行为尺度”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等基本要求。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释放反内卷的关键信号:治理企业无序竞争、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
8月1日,国家发改委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下半年将如何“反内卷”。国家发改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任飞表示,当前,一些行业、领域出现“内卷”、无序竞争、市场失序等问题。下一步要努力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这“两只手”作用结合得更好,发挥好两者的优势。统一政府行为尺度,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的具体行为,治理和防范有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行为和做法。
梳理政策变化,规范政府行为已成为反内卷的一个重点方向。在“内卷式”竞争中,地方政府扮演着何种角色?
在王先林看来,“内卷式”竞争的原因非常复杂,地方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不当干预,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政府在“内卷式”竞争中扮演了复杂的角色,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也可能成为恶性竞争的推手。这种双重性源于政绩考核压力、财政分权制度与市场机制的深层矛盾。
武汉大学副教授周围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地方政府也是“内卷式”竞争中重要的参与者。地方政府间的“内卷式”竞争是一种低质量、同质化的自我消耗式竞赛,无法带来实质增长。其制度根源在于,以GDP增长为核心的“晋升锦标赛”官员考核模式。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而盲目复制产业、竞相“逐底”,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与市场失序。
南都反垄断前沿注意到,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为何聚焦于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争议?
周围提到,地方政府为争抢项目,采取了制造“政策洼地”、同质化产业布局、设置市场壁垒等典型内卷策略。中央之所以明确规范此类行为,是因为其已引发系统性风险:它不仅加剧地方债务、导致资源错配,更严重侵蚀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接受南都反垄断前沿采访时,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提到,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指标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推动了“内卷式”竞争。例如地方招商竞争中,以税收返还、房租减免、数据开放为筹码,诱导平台把订单量落在本地,部分城市把平台订单量纳入“数字经济”考核,客观上给予隐性补贴或数据支持,进一步放大了非理性竞争。“招商中的唯规模论、唯销售额论,也在变相鼓励平台冲量而不是提质。”
王先林则表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实施违法违规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以邻为壑”,互挖存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等,这些选择性产业政策和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不仅加剧了地区之间的“内卷式”竞争,而且产业布局上重复投资、同质化竞争引起了市场供需失衡,进而促使企业之间开展竞相降价促销的恶性竞争。此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更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
反内卷,如何“管”住政府行为?
强化长期营商环境建设的考核
反内卷,如何“管”住政府行为?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既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也要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约束其实施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和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王先林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地方政府需要实现从“内卷”参与者到“反内卷”主导者转变,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他认为,这需要打破传统的“GDP锦标赛”思维,建立“激励兼容”的制度框架,让地方政府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服务优化和区域协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南都反垄断前沿关注到,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招商引资行为,经常导致一些项目在地方“一哄而上”,盲目扩张。为此,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首次提出要“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王先林认为,其核心在于将地方竞争从政策优惠的“零和博弈”转向制度创新的“正和游戏”,最终实现从“政策洼地”到“改革高地”的范式跃迁。
黄勇也认为,要深入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任何涉及平台的补贴、奖励政策须先通过审查,禁止以财政资金支持平台低于成本价促销。要优化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弱化短期经济数字考核,强化长期营商环境建设的考核。
“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整治‘内卷式’竞争与维护公平竞争、建设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其割裂开来。”黄勇说。
平台“价格战”
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研究会秘书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研究员仲春:
“价格战”不能带来真正的竞争优化,破局需共治
8月第一天,多家外卖平台纷纷发文:抵制恶性竞争,规范促销行为,承诺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参与补贴活动。继两周前的监管约谈后,这场一度狂热的“外卖补贴大战”再迎来新的转折点。如何看待平台的补贴大战?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研究会秘书长、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研究员仲春长期关注竞争法、网络法。她认为,“价格战”本质上是一种短期内争夺市场份额和用户资源的激进竞争方式。平台“内卷”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有限市场下的资源拥挤与竞争焦虑。要真正推动平台企业走出“价格战”的困境,最根本的是政府应持续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提供更大范围内创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条件。
“价格战”带来虚假繁荣
可能导致行业生态萎缩
南都:以“价格战”为代表的“内卷式”竞争经常引起监管关注。在你看来,“价格战”是否一概都有问题?
仲春:并非所有“价格战”都违法。竞争法关注的核心在于: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判断一场价格战是否属于正常竞争,关键可从三方面考察:是否低于成本,尤其是持续性亏本销售;是否强制参与,如平台要求商家被动承担补贴或“二选一”;是否具有排他性或排挤性效应,例如通过极端补贴排除潜在竞争者。
在平台补贴的情境中,如果补贴行为属于短期、有限、非强制性的市场推广,通常属于正当的商业促销手段。但若像“0元购奶茶”“满18减18”这类长期、大范围、系统性低于成本的补贴行为,尤其是平台或商户以持续亏损方式吸引用户、倾销服务,就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甚至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性定价。
在这一背景下,《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将倾销行为的规制范围从商品拓展至服务领域;也就是说,平台提供的算法分发、流量导流、即时配送等服务,若以不合理低价实施市场排他行为,同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南都:平台间通过高额补贴掀起“价格战”,会带来哪些短期与长期后果?
仲春:短期来看,平台“价格战”往往带来订单激增与用户量快速增长,看似繁荣,实则是由非理性补贴驱动的虚假繁荣。由于“价格战”无法持续,一旦补贴收缩或退出,消费将迅速回落,形成“暴涨暴跌”的市场震荡,直接扰乱价格秩序和供需平衡。
长期影响则更为深远,可能从多个层面造成系统性损害。对商家来说,商户利润长期被压缩,影响可持续经营。在平台强制补贴、流量倾斜规则下,商家往往被迫“低价跟进”,陷入“越卖越亏”的困境。经营能力受限,部分小微商户甚至因持续亏损而退出市场,削弱了平台生态的多样性与稳定性。对平台而言,陷入补 贴依赖,恐加剧投资风险。持续性的“烧钱竞争”会导致平台自身盈利能力下降,拉低市值预期,削弱资本市场信心。一旦资金链紧张,平台将面临战略收缩、业务瘦身等连锁反应,难以支撑原有发展节奏。
平台打“价格战”还可能扭曲消费预期,形成“无补贴不消费”的心理依赖。这种非理性消费心理会持续压低行业价格中枢,进一步倒逼平台和商家“持续内卷”,形成“低价-低质-低利润”的恶性循环。同时还会带来一个问题:行业劳动力稳定性受冲击,就业质量下降。
最终,平台“价格战”不仅未能带来真正的竞争优化,反而可能导致行业生态萎缩、企业经营风险上升、消费者权益受损与公共利益受影响,形成“没有赢家”的系统性失衡局面。
需国家在更大范围内
创造创新驱动发展条件
南都:要推动平台企业走出“内卷式”竞争困境,政府可以做什么?
仲春:我认为,“反内卷”的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鼓励差异化竞争、提升内生效率、保障自由选择权的良性市场环境,让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在公平规则下做出自主判断与理性博弈,而不是被规则裹挟、不得不卷。
政府应发挥引导与制度供给的功能,为企业创造更大成长空间。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为平台和企业开辟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与多样化竞争赛道。如推动平台企业参与跨境服务、即时零售、智慧城市等领域发展,降低其对单一低价模式的依赖,从根本上缓解“卷”的外部压力。
最根本的一点是,政府应持续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在我看来,平台“内卷”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有限市场下的资源拥挤与竞争焦虑。要真正推动平台企业走出“价格战”的困境,还需国家在更大范围内创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条件。具体包括:扩大国际合作、拓展海外市场,为企业释放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完善区域市场联通机制,激发平台间差异化定位与分工协作;加强基础设施与营商环境建设,为中小企业“爬坡过坎”提供支持。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仅是监管者,更是制度空间的塑造者与长期发展的赋能者。以良法促善治,以高质量发展化解“内卷困境”,最终引导企业由“价格竞争”走向“价值创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
反内卷,“禁止低价”同时“禁止强制他人低价”
南都反垄断前沿近日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黄勇研究竞争法、经济法已有40多年,是反垄断领域的知名专家。他认为,应当对平台的补贴行为进行区分。如果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共同承担折扣,甚至把价格压到成本以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涉嫌违反有关竞争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会扭曲价格信号,导致资源错配——资本纷纷涌向补贴变现,而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数字体验等。
“用亏损换份额”
平台“价格战”背后的逻辑
南都:“内卷式”竞争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黄勇:“内卷式竞争”近期常被用于描述恶性的同质化竞争,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增量市场”红利逐渐消退,资本缺乏新的出口,一些行业难以找到像过去那样广阔且快速扩张的新兴市场,难以实现差异化发展,进而导致企业被迫在已经验证过的存量市场中展开激烈争夺。
虽然“价格战”往往意味着利润摊薄甚至亏损,但是在“内卷式”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如果不开展、不跟进“价格战”,企业可能连生存都难以得到保障,就有可能面临市场的淘汰。
平台企业“用亏损换份额”的逻辑与传统制造业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资本而言,短期亏损可换取销售额、用户活跃度及时长等资本市场估值指标,这对于平台而言也是有利的。新入局者如果不跟,流量立即被对手虹吸;老玩家如果率先收缩,就可能被贴上“掉队”标签。
南都: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竞争手段,也并非所有“价格战”和补贴活动都是“内卷”,应该如何区分?
黄勇:要区分“普惠促销”与“倾销式补贴”乃至“掠夺性定价”。一些情况下,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共同承担折扣,甚至把价格压到成本以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涉嫌违反有关竞争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会扭曲价格信号,导致资源错配——资本纷纷涌向补贴变现,而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数字体验等。
短期来看,“价格战”会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薅羊毛”的心态和情绪蔓延。对外卖行业来说,订单量的激增会导致骑手端爆单、超时率上升、安全风险加大。对商户来说,“增量不增利”,现金流紧绷。以上这些都不是健康的市场应有的状态。
长期来看,平台是逐利的,后期可能会提价弥补亏损,形成“先补贴、后收割”的闭环;资本也是趋利避害的,一旦融资环境收紧,可能出现“集体踩踏”式退出,留下烂尾骑手站点和未履约订单,冲击社会稳定。此外,商户的退出会导致市场供给进一步同质化,既减少消费者选择,也进一步加剧了新一轮“内卷式”竞争的风险隐患。
解决“内卷”问题
亟须依托三重复合机制
南都:近期有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出台价格标准,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消除“内卷式”恶性价格竞争,或者协调企业之间分割市场、协调产销量,你怎么看?
黄勇:我认为,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更涉嫌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在于破除“内卷”,而不是消灭“竞争”。
当前可以看到,我国在整治“内卷式”恶性“价格战”的监管逻辑逐渐清晰,不仅“禁止低价”同时“禁止强制他人低价”,重点规制平台用流量杠杆胁迫商家,我认为这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南都:在引导平台企业从“卷”价格转向“卷”价值上,政策端该如何发力?
黄勇:根据中央的部署,“内卷式”竞争需要的是综合整治,政策和法律要协同发力,用制度的红线守住市场的底线,用政策的优化释放市场的动能。对于“以次充好”“质次价低”等已经有清晰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同时要鼓励平台企业从追求数量指标迈向追求质量指标,如有利于增加消费信心的“优质商家白名单”“明厨亮灶直播”。
为激发市场的创新动能,社会政策如何发挥好兜底功能也至关重要。例如将骑手保险分为强制险和商业险,将强制险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商业险则由平台根据具体情况为骑手量身打造;又如通过转移支付等财政安排,向异地工作、服务城市建设发展的骑手的原籍亲属、子女发放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的教育和医疗支出。
要解决“内卷”的问题,亟须依托三重复合机制:在立法层面细化平台价格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在执法层面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机构的协同治理能力;在司法层面发展符合数字经济特征的效果分析规则。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质优价”的现代市场治理愿景,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