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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互联网账号或被惩戒

涉电诈人员新开电话卡受限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11月27日        版次:GA10    作者:蒋小天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据悉,该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惩戒措施将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等人员,采取分级分类的金融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电信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以及不得开设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功能。

  明确三类惩戒对象  

  南都记者了解到,《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对象为: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个或3次以上或向3个对象以上;以及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次)或向三个对象以上等人员或单位。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号等人员或单位。  

  分级惩戒,过惩相当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介绍,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两类人员,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两年。

  据解释,上述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等多项措施。

  此外,有关惩戒对象还将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郑翔表示,《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设申诉渠道,错误惩戒依法追责  

  《惩戒办法》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此外,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

  公安部将解除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移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解除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对于因惩戒认定错误给原被惩戒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惩戒措施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提出,要对有关被惩戒对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

  电诈人员被追刑责,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

  《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电信网络惩戒

  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电话卡等新业务  

  《惩戒办法》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我们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  

  金融惩戒

  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  

  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将实施的措施,《惩戒措施》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

  二是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

  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反诈提醒

  中国人民银行提醒“三不要”  

  ●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

  ●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

  ●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采写: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综合:央视 新华社 图片由腾讯元宝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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