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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职工的特别规定,关爱与时俱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9月30日        版次:GA02    作者:柳宇霆

  街谈

  又一份送给女职工的“大礼包”。

  近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特别规定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内容;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等。

  女性与男性生而平等。根据我国法律,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但也要看到,女性因为生理特点等方面原因,在劳动工作中还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比如,矿山井下作业这些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并不适合女职工从事。还有,女职工在经期,进行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等,也都有一定的困难,不能要求其与男性绝对平均化。

  这些都是常识,也是社会共识,需要体现在立法实践中。考虑到女职工的特殊性,我国在《劳动法》中以法律条款明确保护的同时,通过下位法进行调整。如2012年4月28日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特别立法的方式,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特殊权益。生育享受的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都应当归功于这部立法。

  客观来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成为保护广大女性劳动者的法律利器,有力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维护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已经溢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水池”。法律须因时而变,云南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又有了新的拓展和深化。

  首先是强化了就业保护。据智联招聘《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超六成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情况。很多人因为婚育问题被拒之门外,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要求,求职者签署承诺3年内不生育的协议才能录用。划出用人单位的招聘红线,有利于保护女性求职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其次是拓宽了权利边界。尽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但相对抽象的规定很难在实践中落实到位。《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从优化工作环境层面明确用人单位义务,指向更加清晰,也能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丰富了关怀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受到痛经的折磨,有的甚至影响到正常工作。《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注到这一群体,让她们也能得到特殊关爱。不仅如此,“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也是与时俱进的立法调整。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给予女职工以特别劳动保护,这是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关爱,也是以人为本的法治文明体现。也期待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试水,为女职工送去法治的关爱。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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