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把他打残废”。近日,“男子强制猥亵女格斗运动员”话题受到关注。当事女子称,当时想打该男子,但怕把他打残废因此选择报警。不过,因未反抗,当事女子遭到部分网友的网暴。当事女运动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名综合格斗选手,每天不间断的训练是为了追求梦想,而不是诉诸暴力。
女子被尾随、被搭讪、被强吻,是妥妥的正当防卫场景,但当事女子因其综合格斗选手的身份与能力而选择报警,坐等警方到场……一起强制猥亵案的情节在社交平台遭遇部分令人匪夷所思的“网暴”:为什么不还手、练格斗有什么用、是不是打不过这个男的、当事人“以貌取人”,诸如此类的攻击性言论出现在受害人社交网络。
这场自不量力的非法侵害,进行到刑事案件侦办环节,其实也在遭遇另一场根本不在同一维度的对抗。要知道,此番被猥亵的受害者的自身能力决定了防卫难度并不大,正如受害者所言,其从4年前开始练习综合格斗,“因此用自身肌肉反应用力推该男子,反制上位,拳头也握紧”。
非不能也,实不为也,既然受害人有能力“让该男子别走,并报警处理”,那也就意味着其在合理限度内完成了及时自救与有效反制,而并非一些看了标题就开喷的网友所谓的“无所作为”。
有能力选择是否发动反击与奋力一搏制止不法侵害之间,有泾渭分明的界限。被误解、被低估的受害者在遭遇事后的某些网暴时,其承受力与认知显然也要高出普通人很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无端的谩骂、以貌取人的侮辱就可以被“大人不记小人过”,轻而易举的网暴应当被固定证据、被追究责任,甚至不排除自诉转公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经由诸多经典案例而被激活的“第二十条”,其公众知晓度大大提升,但从最基本的法理角度还有不少值得重申和普及的细节。就比如说,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定权利,而非法律义务,公民有选择行使的自由,也有综合权衡后选择放弃的权利,不应该被某些人肆意苛责和非难。特别是在正当防卫条款逐渐被激活的司法环境中,更要捍卫普通公民基于自身权益、能力的考量而进行的行为选择。
法律保障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并在整个司法流程中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而具体到本案,女格斗选手在综合判断自身能量的基础上,选择适度措施控制局面并寻求警方介入的做法,本身也不是在“向不法让步”,而是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扭送”,不仅有勇有谋,而且冷静克制。
同时也要看到,与一部分无因由“网暴”受害者、“以貌取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同,也有部分网络言论是对“有能力反击却选择隐忍”的同类网络事件进行某种隔山打牛式的讨论。其中,要清楚界分人身攻击与公共讨论,同时保持对相关热点案件的网络关注。有能力反击却选择相信法律、寻求制度救济的那部分人,法律更要给予正向回应、积极反馈。本案女格斗选手在寻求警方介入后,嫌疑人周某即在当时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进入刑事案件侦办流程,这符合公众基于朴素价值观而追求与期待的个案公平。
正当防卫不是义务,受害者不应该遭遇网络暴力。公众对于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全面认知需要借由本案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部分网络言论的边界更有必要被划定和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