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
1.5万元的律师费与147万余元的赔偿,这组悬殊的数据引发舆论哗然。
近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147万余元。
事发后,南都、N视频记者梳理类似案例,采访多名业内人士,围绕赔偿金额认定、风险提示等展开讨论。“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敬业负责。”还有律师表示,应注意将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留痕,固定自身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证据,降低执业风险。
本是一宗1.5万元律师费的小案
因小小的疏忽,一宗律师费仅1.5万元的案件,最终却导致律所面临147万余元的赔偿。
这份被热议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
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
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据此,二审判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9月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相关情况属实。
造成当事人损失就得赔偿
这笔巨额赔偿,是如何界定的?
该案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在相关案件中丧失了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杨某在相关案件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191万余元,超出其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144万余元,增加金额为46万余元,故杨某在本案中关于该增加金额46万余元的损失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敬业负责。”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向南都记者指出,在民商事案件中,只要律师的委托权限里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法院就会将缴费通知书、诉讼文书等寄给律师。律师收到后因疏忽没有及时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要求通知当事人缴费,导致当事人出现损失,律所的律师存在过错。
中闻律所合伙人、法律博士赵琮也认为,根据《合同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所与杨某签订委托协议,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邓学平解释,“法院判决律所赔偿140多万元,依据是律所律师的代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非律所收取的律师费多少,律所赔偿完,也可以找当事律师追偿。”
南都记者注意到,盈科律师事务所还曾在上诉请求中提及,杨某在一审中要求的194万赔偿金额,在劳动仲裁阶段就未得到支持或未主张。一审判决不应支持。
对此,赵琮表示,如果杨某的赔偿请求并未在仲裁中得到支持,其所主张的140余万元销售业绩提成尚未被证实为客观事实,系个人主张,无法确认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不仅对杨某与律所的委托法律关系作出了认定,其实也暗含对杨某劳动纠纷案件的认定,即认可杨某提出的140余万元销售提成是客观准确的,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原案由裁判。”赵琮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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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疏忽造成当事人损失 被判赔偿并非个案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律师因一时疏忽而被判赔偿当事人的案件并非个例。
2006年4月,江苏徐州新沂市李某因当地一企业迟迟不支付3万多元煤炭款,将企业告上法庭。
起诉前,李某因到外地做生意,与律师方某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同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万多元。2007年4月,李某回乡问起方某,才发现其一直未申请执行。该企业也因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李某要求方某赔偿损失,将方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真实有效,由于方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及时主张权利,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方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多元。
无独有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
原来,南通市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黄某、陆某代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后,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随后,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但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也没有提出续封申请。
当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时,导致只能冻结到数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见习记者 李佳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