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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统计造假,党纪与法律要联合发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9月10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统计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拟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9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王翔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要让统计的这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质量必须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数据质量就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因为它是统计数据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确保统计数据的高质量,就必须遏制统计造假。所谓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近年来,在统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了统计数据的质量。2023年底,国家统计局公布了该局2023年专项统计督察组向陕西和贵州省反馈的专项统计督察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有的地区过度追求数据排名,政绩冲动和考核压力助推统计造假”,“有的地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以调度经济名义调度统计数据,存在干预统计报送问题”……

  统计造假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可能对政策制定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对此也反映强烈。国家统计局一位负责人曾经坦言:“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

  近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针对“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明确了相应处分规定,彰显了党对维护统计工作权威性、数据真实性以及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而要全面完善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党纪和法律的衔接必不可少。

  现行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经过1996年、2009年两次修订,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针对统计造假屡禁难绝、统计违法成本低等新问题,就需要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挥法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的规范保障作用。

  从这个角度看,统计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存在颇多亮点。

  二审稿增加了“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更扩大了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或者以报复相威胁,逼使有关人员造假。现在二审稿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其针对性不言而喻。

  违法成本过低是统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的失察,二审稿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兜底性规定,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了各类统计造假行为难逃法律惩罚。

  可以期待,统计法一旦完成修订,一个更加规范、高效、公正的统计体系将依法建立。当然,在实施过程中,统计信息化建设需要同步推进,因为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既有利于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更容易形成对造假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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