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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石湾镇退还12万房屋报建费

当事人其他诉求仍在处理中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9月02日        版次:GA08    作者:郭秋成 田飞 王诗媛

  办理了多个证件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邓先生刚建完地基的楼房今年4月被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强拆。

 石湾镇政府强拆违法,目前已退还当事人报建费12万余元。   

  8月2日,南方都市报整版报道该事件。

  办理了多个证件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邓先生刚建完地基的楼房今年4月24日被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强拆。5月7日,邓先生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博罗县人民政府确认石湾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但驳回了邓先生的赔偿请求。

  8月2日,南都以《拿了施工许可证 仍被镇政府强拆》为题进行了报道。日前,石湾镇政府回应,当事人邓先生申请退还房屋建设报建费用共计120760.86元,上述报建费用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拨回到石湾镇政府财政,目前已完成退款工作,邓先生的其他诉求仍在处理中。

  事件

  手持四证在建楼房仍被强拆

  邓先生被强拆的在建楼房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的东江江畔,占地面积160平方米,规划建设六层。

  从2021年起,邓先生开始着手筹划建房事宜,按照正规报建流程,相继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严格按照要求缴纳了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十几万元,请规划单位进行规划后,才开始施工建设。

  让邓先生始料不及的是,今年4月12日,石湾镇有关部门下发一纸《涉河湖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他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随后,在未经充分沟通和告知的情况下,石湾镇政府于4月24日强行拆除了他的在建楼房。

  今年5月7日,邓先生向博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石湾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493355.86元和土地补偿费用1600000元,以及上述两项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24年4月24日起暂计至5月6日)2407元,以上共计2095765.86元。

  博罗县人民政府在复审过程中查明,邓先生的建房地点位于东江北干流增博围堤管理范围内,且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属于擅自建设。根据惠州市水利局发布的《关于划定市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及博罗县水利局的确认函,邓先生的建房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博罗县人民政府同时指出,石湾镇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然而,博罗县人民政府驳回了邓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回应

  博罗县住建局

  业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不构成违法

  那么邓先生的建设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对此,博罗县住建局回应南都记者采访称,业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建设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8月8日,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住建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定程序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规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召开联审联席会议审议。法律也没有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水主管部门参与审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行建设的行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石湾镇政府

  正积极协调解决,房屋建设报建费已退还

  目前,石湾镇正在积极与邓先生协调解决此事。当事人申请退还房屋建设报建费用共计120760.86元,上述报建费用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拨回到石湾镇政府财政,目前已完成退款工作。

  当事人申请要求赔偿房屋建设已投入的损失372595元,上述费用为当事人已投入的工程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等费用,上述费用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或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协商,法院出具调解书进行处理。

  改变

  已收到退还的房屋建设报建费 期待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8月21日,邓先生向南都记者证实,其已于8月16日收到了退还的房屋建设报建费120760.86元。

  南都报道此事后,石湾镇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和其联系,建议他写份希望问题合理解决的申请书。对此,他提出3个条件:退还前期的工程报建费用,共计120760.86元;建筑工程施工赔偿,共计372595元;政府置换同样面积土地给他建房。

  截至目前,第一个条件已经达成,后面两个条件,石湾镇政府建议进行案件审理前调处,邓先生表示,希望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律师说法

  因工作人员渎职造成损失 不应让老百姓买单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认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的损失后果,不应让老百姓买单。邓先生在施工建造房屋前,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我国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邓先生的建设房屋行为是合法的,如果房屋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权,也是合法的。

  根据新闻报道可知,在水利部门早就划定为河道管理范围之内,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仍然把河道管理范围的地块许可给村民建造房屋,并出具权利许可证书,应当认为是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被处分和问责,后果严重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孙鹏华律师认为,该事件暴露了在建设工程领域管理过程中,当地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当地政府可以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集中办公、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定期会议、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同时能保持行政审批一致性,避免本案中类似情况的出现,也能有效提高当地的法治水平和营商环境。

  南都调研 总第408期

  统筹:刘辉龙 江英 杨振华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郭秋成 田飞 王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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