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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AI生成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看“智力成果”和“独创性”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8月28日        版次:GA14    作者:黄莉玲 李玲

  8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入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 起诉 >

  AI软件生成图片被盗用

  该案原告李某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正向、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操作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而被告刘某某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刘某某则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 判决 >

  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看来,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其次,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原告对图片的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故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此外,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李某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被告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观察 >

  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型权利客体不断涌现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发布会上披露,2018年9月9日至2024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19695件,结案214469件,从受理纠纷类型来看,以著作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62.41%、10.87%、9.28%。

  总体上,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权利客体快速出新,数据产品、数字藏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型权利客体不断涌现,权利保护适用条件亟待明确。二是涉及产业范围不断拓展,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数字文旅等新兴产业领域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司法能力水平对产业结构升级影响重大。三是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流量推广、直播带货、超前点播等新模式引发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带来了法律主体认定、责任分配等司法审理难点。四是技术应用迭代升级,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全面融合渗透到传统产业中,不断解构和重塑市场结构和产业形态,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事实查明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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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写:南都记者 黄莉玲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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