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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用电新规实施一年,城中村电费依旧“居高不下”

有房东仍加收电费 称降电费就加租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7月24日        版次:GA10    作者:陈卓睿 廖艳萍 黄晓彦

  蔡先生租住公寓楼道内由二房东加装的电表。

  林先生展示的房租与水电费收据。

  “都入伏了,但我在家里一般还是开风扇,空调有点‘开不起’。”近日,广州正式入伏,却仍有居民因高价电费而不得不选择在闷热中度过。

  “城中村租房电价乱收费”已成为大众关注焦点。2023年5月1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且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出租屋房东个人加收电费行为处罚的规定。

  《条例》实施一年多,广州的城中村电费是否还存在加价现象?南都记者再次探访了广州多个城中村时发现,电费不仅依旧“居高不下”,且在房东圈内已成“潜规则”。

  记者走访

  出租屋电费远超政府定价 有租户每周需充百元电费  

  去年8月和今年1月初,南都记者多次调研广州市内的城中村时发现,即使《条例》正式实施,但不少房东仍然按照1.5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或者在广州居民阶梯电价最高档的标准上,额外以“公摊费”等名义补齐差价。

  今年7月是《条例》实施的第14个月。南都记者在走访广州市多个城中村时发现,房东实际收取的电价并没有下降,租户仍需以1.2-1.5元一度不等的价格交付电费。

  住在番禺区厦滘村的林先生向南都记者展示了房租及水电费收据。收据显示,林先生在过去的一个月里用了185度电,需要向房东缴纳277.5元电费,折算下来一度电为1.5元。另一位居住在番禺区大罗塘村的麦女士则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电费为1.2元一度。

  居住在天河区车陂村的蔡先生则告诉南都记者,自己租住的公寓电表为二房东加装,平时需要往在线账户内充值方可用电。根据蔡先生提供的充值记录,每充100元进账户内,即可获得66.67度电的使用权,综合电价也为1.5元/度。“非常贵,每个星期都得充100块钱的电费才够用。”蔡先生说。

  2024年5月至10月,广州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夏季标准。当居民每月用电量在260度(含)以下时,适用第一档标准,即按每度约0.589元计费。当月用电量为261度至600度时,适用第二档标准,每度需加收0.05元,即按每度约0.639元计费。当月用电量达601度及以上时,适用第三档标准,每度需加收0.30元,即按每度约0.889元计费。

  由此对比得知,上述城中村租户缴纳的是远超广州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价格的电费。以林先生的用电量185度为例,若按照广州居民阶梯电价标准(适用第一档标准)计算,电费仅为108.96元,远低于房东实收的277.5元电费。

  房东声音

  为回收管理及设备等成本 1.5元/度电费成“共识”  

  番禺区厦滘村一位房东向记者报价称,其出租的一间一房一厅的居室月租1000元,水费和电费的单价分别为5元/吨和1.5元/度。

  当问及为何不按照广州市的居民阶梯电价收费时,该房东声称周边的出租屋大多都是按照这个价位来收取电费,该价格是由基础电费加上房间各种设备的折旧和损耗成本构成。

  “我们这里没有物业,但是你说哪里坏了需要维修的话叫我们上来修就行。如果想按照8毛9的价格(广州夏季标准的第三档居民阶梯电价)交电费,那么房租我每个月要给你加多200元。”这位房东说。

  白云区石井街的一位房东亦告诉南都记者,1.5元/度的电费在圈内已成“共识”,若按照官方标准的电费计价,则要提高房租,对于房东而言,这会影响其物业在出租市场的竞争力。

  “比如同样的房型大家都按800元的价格出租,你的房子租金要去到1000甚至1100,即使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比别人要低一些,这房子也很难租出去。租户可以在水电方面省着用,但是房租是固定的。”该房东还表示,出租屋的管理、维修以及安装消防、监控等设施都要涉及不少的成本支出,那么这部分成本是要从租金或其他收费项目上收回的。

  不过,对于房东所考虑的各项收费由头,有租客表示并不知情。林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只写明每月房租价格以及水电费的单价。“所谓管理费、折旧费之类的纳入,我们并不知道他们是否有一个收费的标准。如果在合同里面写清楚明细我认为会更好。”林先生说。

  部门表态

  市场监管部门曾回应加强宣传及监督执法  

  《条例》第43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出租屋房东个人加收电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去年7月的广东“民声热线”节目上,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曾庆鹏曾表示,已向全社会公众包括出租屋房东进行相关政策宣贯,同时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包括每一个市场监管所要联合发动属地的镇街村居,还有来穗人员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部门以及供电部门到每一个出租屋进行宣贯,并建立台账。

  今年4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发布官方消息称,《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强化政策法规宣贯和价格提醒告诫,加强对各类电费收费主体的检查、指导,依法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同时还公开了在天河区、白云区、增城区查处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

  此外,南都记者还从公开途径了解到,近期也有个别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加收电费的问题。7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有涉嫌违规收取电费的有关出租屋进行实地走访摸查,发现1家出租屋房东涉嫌存在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已依法立案调查。  

  律师观点

  房东无权从代收水电费过程中获利 收费明细应在合同条款清晰体现  

  针对有房东加价收取电费的现象,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廖建勋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房东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只是负责代收电费,没有权利从收取电费中获利。因此,房东在未明确告知租户并得到租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公摊、损耗、折旧等费用计入电费,已涉嫌侵犯租户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具体规定。”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如果房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这些额外费用,那么房东无理由强迫租户承担;而租户同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若房东未能提前告知租户这些额外费用而要求租户承担,则侵犯了租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廖建勋建议,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计算方式,包括哪些费用被归为公摊、折旧和损耗等,同时检查租赁合同中关于费用的条款,查看合同是否明确允许此类费用的收取。

  “在确认费用细节和合同内容后,租户应与房东进行沟通,指出这些额外费用没有合同约定,且未得到租户的事先同意,属于违约行为。”廖建勋表示,在沟通过程中,租户应保存相关的沟通记录、文件等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租户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及考虑提起民事诉讼。

  他还指出,若确实有收取公摊、折旧、损耗等费用的需求,房东应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包括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可能涉及的额外费用,包括费用的计算方式和责任分担,公摊费用的计算应根据实际公共区域维护成本按比例分摊,且应在签订合同前告知租户相关条款。

  “在租户入住后,房东不得随意以其他理由调整收费标准。在出租方、承租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修订租赁合同,对相关涉及费用条款进行重新约定。”廖建勋说。

  南都调研 总第352期

  采写:南都记者 陈卓睿 廖艳萍 黄晓彦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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