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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同学高考志愿就该依法严惩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4年06月14日        版次:GA02    作者:舒圣祥

  来论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高考志愿填报对于考生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既要考试考得好,还要志愿报得好,才能被自己心仪的大学录取。无论因为何种原因,私自篡改他人高考志愿,都是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去不了自己想去的大学,甚至失去上大学的机会,进而影响到其未来的职业选择,以及预期劳动报酬,乃至整个人生走向。某种意义上,被篡改的不只是高考志愿,而是别人的命运。

  近年来,类似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是招生老师伙同高中老师篡改,有的则是因为心生嫉妒,或者报复同学。东窗事发之后,被判刑的案例并不太多,而即便判刑,刑期大多以几个月为主。去年7月,湖北荆州的项某宇因与同学关系不好,多次试密码后成功登录同学账号,非法篡改其高考志愿,竟然只被行政拘留五日。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立法,各地在查处此类行为时的惩处力度显然并不统一。

  具体到本案,罗某对7名同学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进行篡改,导致7人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纯属咎由自取。值得一说的是,判决使用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也是类似篡改高考志愿刑事案件大多使用的罪名。对此,曾有人提出质疑,认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志愿填报平台,相较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能更接近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还有人建议可以参照有关考试方面的犯罪,对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单设罪名。

  因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行为,整体上仍属比较少见,一般不会成为大规模或者常态化的事件,也许没有必要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例专门修法。但是,无论是使用现有罪名,还是单设罪名,严惩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行为,都已成为社会共识。唯有提高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才不至于总有人敢于肆无忌惮地拿他人前途命运当儿戏。毁掉他人前程的代价,如果不过几天行政拘留,对受害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提高篡改者的犯罪成本之外,屡屡发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或多或少也折射出某些地方高考志愿填报环节中存在的隐患,特别是防篡改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风险与漏洞。为此,既要事后惩罚,更要事前预防。如果只要知道他人账号密码,或者只要试出他人密码,就能随意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反复输错密码既不会有短信通知考生,修改高考志愿也无需考生输入验证码确认,相关安全措施无疑有待加强。借助人脸识别等验证手段,进一步增强技术防范,避免学生志愿被篡改,这是容易且必须做到的。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不是恶作剧,而是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加大刑法打击力度,以提高肆意妄为者的犯罪成本。相关部门应该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技术防范,减少考生志愿被他人随意篡改的可能。考生本人也应该提高保密意识,不要将账号密码告知他人,密码设置还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志愿填报是考生升学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高考公平的重要环节,考生受教育权不容侵犯,考生高考志愿不容篡改。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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